面对富士康案的和解结局

时间:2020-05-27 12:3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杨涛
  9月3日,第一财经日报社与富士康科技集团(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经过磋商,双方就自2006年6月以来的报道及诉讼发表了联合声明。声明称:双方在互相尊重的前提下,本着“和谐发展,善意解决”的精神,富士康科技集团同意就《第一财经日报》相关诉讼案自本声明发布日即撤消。

  许多网民评论说,这场诉讼与和解纯粹是一场闹剧,认为富士康公司以诉讼来达到转移公众视线的目的已经达到。同时也认为,《第一财经日报》在众多公众的声援下,居然草草地收场,这是对资本的示弱,是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放弃,也是对富士康公司的劳工权利的一种漠视。

  在许多情形下,我们对媒体的舆论监督寄予了厚望,人们通常认为媒体是社会的公器,记者是社会的良心,人们也经常引用美国职业新闻家约瑟夫·普利策话来表明媒体的监督功能——“倘若一个国家是一艘航行在大海上的船,那么新闻记者就是伫立在船头上的守观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汹涌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不测风云和暗礁险滩,并及时发出警报和预告。”但是,我们不应该忘记的是,媒体与记者并非天然具有道德优越性,媒体是资本与普通人的组合,记者也是普通人而已。媒体与记者对于社会的监督,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媒体逐利的结果。因为读者需要进行社会监督,揭露社会的丑恶,媒体为了吸引读者,为了增加发行,必然需要进行社会监督。但是,如果这种监督如果需要媒体付出巨大的成本,而且这种成本大大越过它进行监督带来的收益,媒体也会选择退缩,这是媒体在市场中考虑成本收益的经济规律的自然结果,也是无可非议的事情。

  因而,我们不该对媒体进行过多的苛责,给予其过重的道德负担,我们也应该理解《第一财经日报》与富士康公司达成的和解。对于社会丑恶现象,媒体只是行使监督权而已,这种监督权在某种意义上讲只是公民的私权利,是公民在宪法上享有的批评监督权而已。媒体可以选择进行监督,也可以选择放弃这种监督权利。而社会丑恶现象的清除,真正负有责任的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关,国家专门机关负有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它们对于社会丑恶现象进行清除,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义务,公权力是必须行使而不能放弃的。

  所以,对于《第一财经日报》与富士康公司和解后,富士康公司的劳工权利的真相的查明,以及查明此事属实后,进行整改和处理,都是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的责任。劳动行政机关对于富士康公司的劳工权利情况,就是媒体没有披露也有责任进行检查与处理,何况在媒体进行报道后,争议已经引起了公众的怀疑,政府机关就更有责任查明此事的真相。在我看来,我们尽可以去指责媒体的懦弱,但是,即使媒体坚持不懈地进行监督和报道,问题的处理仍然是需要政府劳动机关才能解决,媒体并不能代替政府机关行使公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劳动行政机关的积极作为才是富士康公司的劳工问题解决的核心。

  因此,我希望公众不要再拘泥于《第一财经日报》与富士康公司和解事件,也不要再拷问媒体的放弃与所谓的懦弱,给媒体太多的道德负担。而更应当去追问和监督当地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是否在这一事件中积极作为,否则,也许我们又会再一次转移问题的焦点,而富士康公司的劳工的权利永远得不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