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财大气粗的“富士康”和拥有媒体话语权的《第一财经日报》,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而自行和解了。尽管,以笔者的好奇之心,倒是非常希望这起案件能够进入法庭的审理程序,这是因为:一是,在强者之间的诉讼中,无论是财大气粗的“富士康”,还是拥有媒体话语权的《第一财经日报》,无论是为名还是为名,或者说为了社会的正义,自然而然地不会缺少知名律师的助威,庭审中必然是律师们精彩的唇枪舌剑;二是,由于笔者对于引发强强争端的那篇文章中的真实性更为关心,大概通过庭审,“富士康”是否存在虐待员工、如何虐待员工的“真相”恐怕更是会大白于天下;三是,“富士康”作为一个企业,其名誉权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而《第一财经日报》作为媒体,其舆论监督权也需要保护,但二者权利冲突时,在法律缺少明文规定的情况之下,司法裁决往往会起到“准立法”的作用,因此,如果此案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决,或许可以在目前舆论尚不能、不敢大胆地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的社会环境中,犹如上海一家法院审理“国脚”诉媒体侵犯“名誉权”一案中,大胆地引进了“名人的容忍义务”概念那样,成为支撑媒体监督权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一个成功判例,还可以中国法制史上起到一个里程碑的作用。
无论是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还是从自行和解系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出发,原、被告的握手言和都无可非议——毕竟,强强之间的和谐也是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虽然,因原告的撤诉未能满足笔者的好奇之心。但笔者对于这起案件仍然存在着这样的遗憾:固然,强强实现了和谐,但作为报道主角的“富士康”员工合法权利能得到维护、作为强者的“富士康”与其作为弱者的员工能够实现和谐、怎么样才能够实现和谐呢?
笔者认为,尽管在任何社会之中,无论是对财富的占有,还是在话语权上,都必然地存在着不同的阶层。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和谐,更多地体现在弱者的正当权利是否能够得以实现、弱者是否同样地具有自己的话语权。尤其是,在我们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之时,弱者法律上的权利必须得以实现、弱者必须同样地具有自己的话语权。我们说,在一个民主社会之中,需要舆论的监督;但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的是:舆论监督其仅仅作为包括权力监督在内的诸多社会监督中的一种,由于舆论并不具备法律上约束力,舆论的监督并不能够必然地使得弱者的权利得到实现。但是,舆论监督可以作为弱者的代言人,帮助弱者实现话语权,其作用除引起社会公众对某个单位、某个事件的关注与从道德层面外进行评判之外,另一主要目的就是引起相关权力部门的关注、为相关权力部门执法提供线索,进而使得弱者的法律权利得以实现。比如,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方面,只有相关权力部门对企业是否守法、是否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进行监督,才能够从根本上实现弱者的权利;同时,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具有对劳动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理的权力和责任。但这里的问题在于:在《第一财经日报》对“富士康”虐待员工的事件进行报道之后、尤其是在因“富士康”的起诉而引起主流媒体普遍关注的情况之下,而恰恰缺少了劳动保障部门是否对报道中虐待员工进行调解、处理的声音;在这种情况之下,恐怕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作为强者的“富士康”与作为弱者的员工之间的和谐将无法得到实现!同时,正是由于劳动保障部门未能及时对相关报道中的问题进行调解,才是“富士康”敢于以“法律的武器”维护其“名誉权”、将记者和编辑诉诸法庭的原因吧!
综上,笔者认为,尽管“富士康”诉讼案最终以和解的方式而结案,因缺少了精彩的开庭审理的情节而不无遗憾,但笔者认为,劳动保障部门是否能够以《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为线索对“富士康”是否存在虐待员工问题进行调查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实现“富士康”与员工之间的和谐才是目前问题的关键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