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偷拍,该怎样维权?

时间:2020-05-27 12:3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刘少平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照相机、录像机、针孔摄像器材、具有拍摄功能的手机及电脑视频机等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新的体验和感受。但是,他们又充当着偷拍者的作案工具,将偷拍的图像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予以传播开来,给被偷拍者带来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无疑对被偷拍者的权利构成侵害。

  法律意义上的偷拍,通常是指偷拍者利用成像工具,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形象、行为拍摄成像,出卖给第三人使用以获取利润或者向第三人进行恶意传播,给他人带来不良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偷拍行为既可能侵害到我国《民法通则》中所调整的公民享有的三项权利:即隐私权、肖像权和生命健康权;又可能触犯《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隐私是人的本性,是自然防卫的正常心理体现。对自然人来讲,隐私就是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偷拍的内容大致可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他人身体隐私部位;二是他人在公共场所的行为,如公共厕所、公共游泳场、澡堂等;三是他人的私人空间行为,如试衣间、卧室、男女亲密接触等;四是他人身体外在形象及行为的典型特征。

  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利用他人的肖像以商业赢利为目的则构成侵权。偷拍者往往利用他人容貌、体态及行为的特殊性将其偷拍下来,出卖给他人用于产品包装,或者上传于互联网用于商业网站宣传,从而达到增加商业收益之目的。一般来说,肖像权的侵害责任主体包括三种人:偷拍者、购买肖像的厂商和网站ISP(网络服务提供者)。

  偷拍可能会侵害到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绝非耸人听闻。前不久,传得沸沸扬扬的上海某女大学生在教室里与男友偷欢的情形被好事者偷拍后并在互联网上传播,该女最终忍受不了舆论的压力跳楼自杀身亡,就是偷拍惹的祸,一个花季少女成为偷拍隐私的随葬品,后果实在令人忧虑。

  如何界定偷拍隐私者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对偷拍者所侵害的法律关系不同所承担的责任方式也不同。法律意义上的隐私侵权,指的是偷拍者的偷拍行为给他人带来了损害后果、并应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的行为。衡量偷拍者的行为是否构成隐私侵权,主要看其是否将偷拍的图像向第三者进行了传播并给被偷拍者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危害后果。没有危害后果,一般不认定对他人隐私构成侵权。如仅供个人欣赏而没有进行传播的偷拍,因被偷拍者本身就不知情,又从何谈起去追究偷拍者的责任呢?对事主当场发现的偷拍者,可对其进行训斥并责令其删除拍摄内容,对拒不删除的,可报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偷拍者、厂商或网站ISP,要根据他们在偷拍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来确定他们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方式。若偷拍者与厂商或网站ISP具有共同偷拍的故意,则他们共同构成侵权,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偷拍者承担直接侵权民事责任,厂商或网站ISP为偷拍者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对偷拍致人死亡的,还可通过侦查、公诉、审判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目前,在处理偷拍事件上,我国还没有单独的关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法律。凡涉及公民隐私权纠纷案件,一般援引《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来追究偷拍者的民事责任;对暴露他人隐私致人死亡的偷拍案件,目前还鲜见对偷拍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笔者认为可以引用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向有关责任人员(如偷拍者、网站ISP负责人等)追究刑事责任。

  偷拍已渐成社会公害,加强和完善对公民隐私权立法保护具有现实意义。最近,美国国会司法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反视频偷窥法案》,禁止利用手机等高科技产品随意拍照,违者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并付出高昂罚金;香港对偷拍者以破坏公体罪论处等。而我国在公民隐私权保护上存在着法律制度上的缺失和立法滞后问题,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高科技需要,应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体例和立法技术,加大在公民隐私权方面的立法力度,切实加强对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从立法源头上约束偷拍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