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仅9元,刑法漏洞如何堵?

时间:2020-05-27 11:0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吴隈

9月14日中国法院网消息,福建长汀小业主戴某荣销售了三个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无燃放说明的“三无”大鞭炮,每个售价仅人民币1.5元,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以其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元

看到这则消息时,起初发现“9”后面有空格,以为是排版有误,后来对照刑法一看,原来是“严格执法”!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三个“三无”大鞭炮,销售金额4.5元,幸亏长汀法院取该罚金刑的上限“二倍”才对戴某荣处罚金9元,如果取下限的话,罚金只有2.25元。笔者惊讶之余,不得不感叹法律的疏漏竟如此之大,大到越是严格执法,越反而像儿戏!

罚金刑本是为惩罚和预防犯罪而设立的,具有很强的严肃性。罚金不同于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罚金是一种刑罚,太低了就失去了它的严肃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无限额罚金刑的数额最低不能少于1000元。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相比于上述刑法条款,该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大。参与刑法制定的专家学者们如果看到这则消息不知作何感想?

法律制定时许多情况不能预见,这是难免的。但立法技术和手段总是有的。像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这样的疏漏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如果把这种倍比罚金刑改成限额罚金刑或者无限额罚金刑岂不迎刃而解?为此,笔者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迅速对罚金刑进行一次专题梳理,对类似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条款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