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在嚷嚷恢复强制婚检了。每年到了夏秋之交,都要弄一回婚检争议再起波澜,你说烦不烦。
2005年的恢复强制婚检,是黑龙江那边闹起来的;2006年的恢复强制婚检,在9月12日我国首个“预防出生缺陷日”到来之时,主要由妇幼保健院(强制婚检时代垄断经营强制婚检的机构)的“专家”们发出强音;至于组织上,转由湖南溆浦县人大常委会鼓捣了。9月1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9月上旬,湖南省溆浦县人大常委会用特快专递将一份文件寄往北京,建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婚姻登记条例》进行审查,因为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12年前通过的《母婴保健法》相冲突。”我所在的媒体也转载了这个报道。2005年在恢复强制婚检的嚷嚷声中,就有两位法律工作者以公民的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喧嚣过一阵子。最让你受不了的是,这些所谓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的建议,动不动拿《母婴保健法》说事,就是刻意回避《婚姻法》。像这次湖南溆浦县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你从报道里根本就找不到《婚姻法》3个字!
请问:《婚姻登记条例》是应该根据《婚姻法》制订,还是要根据《母婴保健法》制订?《婚姻法》不是《母婴保健法》的下位法,而是它的“后位法”——要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2001年修订的,而《母婴保健法》是1994年制订的,也就是说,《婚姻法》比《母婴保健法》制定得迟,是更新的法律,当法律规定有冲突的时候,前法要服从后法。脑子清醒的人都明白:《婚姻登记条例》是根据《婚姻法》制订的(这在《婚姻登记条例》的第一条里头就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它从属于《婚姻法》,跟那个粗疏落后的《母婴保健法》并不搭界。如今这些嚷嚷用《母婴保健法》来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的人,要么可怜得不懂法,要么别有用心。
法律常识告诉我们:《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不论是婚姻登记机关还是准备结婚的当事人,在结婚登记问题上都必须说一不二地严格执行《婚姻法》。《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该条文说得再清楚不过了,只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就必须予以登记,其他任何法律规定都不构成限制条件。也就是说,办理结婚登记,要按《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来,这一点也没有错,错的是拿那过期的、落后的、有待修正的《母婴保健法》瞎嚷嚷。
对于是否强制婚检,其实全国人大早已有了定论。同样是《中国青年报》,在2005年8月16日就刊发过报道,题目就是《是否强制婚检,全国人大早有定论》:“在《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前,有关部门曾就婚检问题专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他们的意见很明确:考虑到各地对《母婴保健法》的实施会有不同,而且有关部门尚未明确《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现在不宜把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没有婚检证明就不予登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换言之,强制婚检并不是结婚登记的前提。奇怪的是,又是这个《中国青年报》,在一年之后的今天,却又为湖南省溆浦县人大常委会建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婚姻登记条例》进行审查在鼓噪了,一个字也不提《婚姻法》。
《婚姻法》所指的“符合本法规定的”要件在《婚姻法》第2、第5、第6和第7条中分别作出规定,即:第一,双方无配偶;第二,双方自愿;第三,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第四,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五,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登记机关均应予以登记。我国1950年、1980年的《婚姻法》,曾明确规定花柳病、麻风病等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但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并没有明确“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是哪些疾病,而是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公布。迄今有关部门并没有公布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使得“没有婚检证明,就不予登记”的要求失去了法律依据。所以,现在的湖南溆浦县“执法检查组”认为,“婚姻登记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不要求出具婚前医学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的做法,违反了《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实在是貌似懂法地在弄什么“执法检查”。
去年,本人写过《被神化的婚检与被忽视的孕检》一文,在文章中大声疾呼:请全社会都尽快抛掉强制婚检的伪命题,真正来重视孕检的真命题!真正会否影响我们后代健康的,是重视抑或忽视孕检(或曰“产检”),而绝非搞不搞早已在法理与现实上都已被验证为彻头彻尾走上形式主义的所谓强制婚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