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不同酬是劳动法的悲哀

时间:2020-05-27 11:0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梁永国
  近日,《中国青年报》专题栏目“全国一道题”通过实际调查的方式,报道了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同工不同酬的不正常现象,并称其为一个至今尚未解决的问题。(9月18日《中国青年报》)

  同工同酬是我国《劳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工资分配制度,同样的工作量应该获得同样的报酬是对同工同酬的正确解释,换句话说,同工同酬中的“工”应该指工作量,而不是指其它。但用人单位却不是这样理解的,一些用人单位把“工”解释成劳动者的身份,这种身份包括“临时工”和“正式工”两种。

  用人单位的这种歪曲解释反映到工资分配制度上就是以工人身份定工资,正式工一个价,临时工一个价。并且,由于临时工是用人单位临时雇佣的,单位一般也不给他们交纳各种保险,临时工也享受不到单位的某些福利待遇,这就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歧视性分配现象,而且也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宜。

  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法》是维护其劳动权益的利器,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应该可以通过诉求《劳动法》得到解决。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同工不同酬歧视现象,也应该可以通过《劳动法》得到有效地解决。但是由于我国的《劳动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制度,却并没有就具体操作做进一步地规定,导致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在办理这种案件时无法可依。因此,一旦发生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劳动者常常只能吃“哑巴亏”。

  如果说《劳动法》没有对同工同酬作出具有可操作性地具体规定,是一种劳动立法悲哀的话,那么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严格地落实执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则是一种劳动执法悲哀。对于同工不同酬问题,劳动行政执法机关不能等到立法机关作出明确的规定之后,再来保护劳动者的权宜,毕竟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行政执法相对立法来说,突出效率性和主动性应该是行政执法处理纠纷的优势所在。因此,劳动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对同工不同酬用人单位作出相应处罚,及时保护劳动者的权宜,而不应该采取坐视不管的不作为态度,以法律没有根据为由拒绝受理这种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