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从沸沸扬扬的“富士康告记者”事件中挣脱出来的第一财经日报社,因揭露性报道再次成为被告。因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中称东方国际狩猎场将金钱豹“列在狩猎范围牟取暴利”,该狩猎场将该报社及一记者告上法庭。
批评报道再次将“一财”推向涉嫌侵犯名誉权的风口浪尖。起诉书要求,“头版头条连续5次道歉,并索赔1块钱”,这简直就是富士康案件的一次“克隆”。如果我们有一部《新闻监督法》调整和规范新闻采访权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配合采访的义务,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那么民事诉讼这一司法资源就不会被随手拈来,拿捏一番的。
“一财”碰的是个敏感点。原定于13日举行的“野生动物狩猎权”拍卖在一片争议声中,终被暂缓执行。拍卖一旦进行,将是我国首次通过拍卖方式,对获批准的狩猎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猎捕权进行转让,而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将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现阶段,我国开展国际狩猎的野生动物主要有14种,每年国际狩猎野生动物数量由最初的3头(只)逐步增长到2005年的123头(只)。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共接待国际猎人1101人次,狩猎野生动物总数1347头(只),狩猎收入3639万美元。这组数据表明,狩猎业的丰厚利润是相当诱人的。
然而,现实并不像一些狩猎场经营者信誓旦旦的那样,与国家林业局公布的狩猎额度相比,国内猎人猎杀的野生动物数量更大。在个别猎场,不仅可以全程享受野味,连老虎肉都能吃上。在一些狩猎场,不仅可以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金钱豹、梅花鹿,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以及驼鹿、马鹿和榛鸡,更是可以免费猎杀野猪、狍、雪兔、松鼠、狐狸等野生动物。因此,在巨大利益和低风险的驱使之下,狩猎场的经营者趋之若鹜,加上当地政府提供税收优惠政策,还宣传为与国际接轨。而新闻媒体偏偏在这节骨眼上来揭他们的疮疤,这不是在谋财害命吗?
一块钱的赔偿诉求近乎一种无理取闹式的游戏。既然觉得利益受损,权利遭侵,就按直接或间接损失向法院提出来,别这么看似大度般的扭捏作态。其实,此次“一财”批评报道的事实非常简单明了。山西东方国际狩猎场网站简介一栏中有如下介绍:“只要你有胆量、有毅力,金钱豹就会和你不期而遇,足以使你猎兴倍增其乐无穷”,而“一财”的报道题为《国内狩猎场暴利之诱:一级保护动物金钱豹可猎杀》,这是否构成虚假新闻和名誉侵权,无须你争我吵的对簿公堂,读者看得明白,舆论主管部门也完全可以搞定。今后,不妨设立一个前置于诉讼的救济渠道,即有异议的一方可向新闻媒体的主管机关提交复核请求或检举报告,对处理不满意的再行向法院起诉,这样可节省社会成本和司法资源,少牵扯媒体精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