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在上海喊了一声“警察打人”,就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农民詹长丰觉得太委屈,便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告上了法院。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日前他终于获得了自由身。(新安晚报9月14日:《喊声“警察打人”竟被劳教一年》)
其实,案由并不复杂。去年11月1日晚,为渣土运辆车辆停放一事,詹长丰与闻讯赶来的长宁公安分局交警童某发生争执。另一农民工李某也与处警民警拌起嘴来。在争吵推搡过程中,詹长丰仅因喊了一声“警察打人”,李某踢了童某一脚,二人就被增援的巡警强行传唤至派出所,并被刑事拘留。二十多天后,市劳教委决定对犯有妨碍执行公务罪的詹长丰收容劳教一年。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碍公务罪,其中第一款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注:原文如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从立法精神上看,刑法设定妨碍公务罪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正确、正当地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所以,构成妨碍公务罪的要件是,当事人的行为对国家公共管理活动产生了干扰和破坏作用。
一声“警察打人”,实际上是在双方争执、推搡的情况下,詹长丰脱口而出的一句话。这句话,既与挥拳动刀的暴力无关,也不对处警民警构成任何威胁,更没有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意思。那么,当地公安、劳教部门凭什么以妨碍执行公务为由,对詹长丰进行刑事拘留,并作出收容劳教一年的决定呢?说穿了,无非是爷们正在执法,你小子就得俯首贴耳,听从发落。偏偏詹长丰很不“识相”,胆敢满嘴“废话”,这不是不给爷们面子么?不给点颜色看看,哪晓得爷们的厉害。
在现实中,“妨碍执行公务”几乎成了某些警察的口头禅。无论是闯红灯遭路人指责,还是公权私用,无理取闹,受到群众质疑,一些人总会搬出这句话来,倒打一耙。在他们看来,法律是可以任意拿捏的面团,而“妨碍公务”则是肆意扩张特权的护身符。农民工喊声“警察打人”就被处以劳教一年,不过是这种非常态司法语境中的典型案例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