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死这么多人,得千刀万剐!”原沈阳市一电梯制造厂厂长刘学新下岗后,自去年3月起,接连杀死陪舞女并残忍碎尸。自交待共作案15起,经警方最终调查,检察院核实认定其中7起,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值得警惕的是,刘之所以选择陪舞女作为谋财害命的对象,是因为她们失踪了也很少有人重视;就是出事了,一般也没有及时报案的人。(2006-9-14新京报)
刘学新连杀七舞女的理由,可以说正是对社会公正底线的无耻挑战。记得前不久,国家总理温家宝到医院为95周岁生日的季羡林老人祝寿时,曾饶有兴趣地探讨了和谐这个话题。季老说:“我们讲和谐,不仅要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还要人内心和谐。”温总理说:“《管子兵法》上说:‘和合故能谐’,就是说,有了和睦、团结,行动就能协调,进而就能达到步调一致。”也有人解释,“和谐”二字,前一个有口有禾,而“禾”,即为五谷杂粮,是指人人有饭吃,有生存的权利。而“谐”字指皆能言说,人人有表达的权利。党和国家之所以要建立和谐社会,就是要让全体国民丰衣足食,安居乐业,早日过上集体小康的生活,而且人人得享民主的权利和自由。可以说生存的发展的政治的权利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用温总理的话说,“协调和一致都实现了,便无往而不胜。”
生存和发展,作为每一个共和国公民的平等权利,决不会因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有别而有所不同。哪怕他或她从事着被世人看作下贱的职业,比如三陪女。我在十多年前就曾撰文指出,凡是从事出卖肉体的女性大多出身于贫寒之家,大多被迫无奈,大多为了生存,其中绝少有大款大腕贪官污吏家的子女。虽然,她们强颜欢笑,卖弄风情,其实,她们的心里流着泪,滴着血;虽然,她们穿金戴银,花枝招展,其实,她们打肿脸充胖子,家庭可能就有嗷嗷待哺的幼子,卧病在床的母亲。被刘残酷杀害的36岁的“小金子”,既为人女,可能亦为人妻,为人母。我们的时代进步的一个表征即是,对于她们的存在,采取了克制和宽容,包括为她们免费提供避孕套,做健康体检等。这是因为,目前,我们的社会还不可能禁绝性交易,还不可能保障每一个公民平等的而有尊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既是社会的缺陷病灶,也是有失和谐之处。
对陪舞女之类的职业,我们的公众仍然从骨子里鄙视,恨其无能,怒其不争,这是社会价值伦理观的正常表现。这种鄙视,有可能重新唤起失良女性的自尊心和自爱心,无疑是有益于世道人心的。但如果让这种社会歧视心理泛滥开来,如果这种鄙视扩展到政府官员,行政职能机构和执法机关,则必然是有害的。比如,就因为职业下贱,“她们失踪了也很少有人重视”;就因为“自作自受”,“就是出事了,一般也没有及时报案的人。”即使报了案,也未必能引起警方的关注,未必与其他刑事案件一样得到“限期告破”的重视,或久拖不决,或不了了之。因为“下贱”,连其公民平等享受的生存权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甚至连其生命安全的权利也受到了公然的蔑视。也正因为不受重视,不受尊重,其人身安全毫无保障,从而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最终使她们成了被侮辱被迫害的群体,既被夺财又被害命。
尽最大的可能保障每一个公民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应该成为实现社会和谐,恪守社会公正的一条底线。对于陪舞女们来说,我们需要恪守的社会伦理底线理应是:虽然,我不赞成你的职业选择,但我尊重你生存的权利;或许,我不可能施爱,但我总有同情心怜悯心;虽然,我必须打击性交易犯罪,但对受侮辱和迫害的女性当保持起码的人道主义的关怀,保持理性的克制和温馨的护持;虽然,我不可能保证你的职业安全,但我必须保障你的生命财产安全;虽然,我不能提供给你有尊严的生存的自由,但我理应保护你做人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也就是说,决不能让社会的歧视,公众的漠视,尤其是政府职能机构司法部门管理的缺位和保护的缺失,使陪舞女们成为被公然遗忘和遗弃的群体,以至于成为不法分子任意觊觎肆意凌辱甚至恶意杀戳的对象。
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利和生命安全,这是和谐社会最后的底线,我们当共同恪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