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只会让“猴子也学会杀鸡”

时间:2020-05-27 10:3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廉永进
  “屡审屡犯”的现实已经让民众具备了一定的抗击打能力,不过,当审计署公布了42个中央部门2005年度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后,带给民众的除了第N次的失望之外,绝望之情似乎也溢于言表。因为经过了一年三百六十五天的整改,老问题的葫芦还没有按下,新问题的瓢又浮出了水面,而且情节越来越严重,数额愈来愈惊人。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今年6月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报告中,曾指出中央部门产生问题资金的三个主要原因:一是部门预算改革没有完全到位,二是预算编审机制不够健全,三是内部财务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从治本的角度看,加强制度的改革和建设无疑是最好的预防措施,但从现实的严重情况看,如果不能充分利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进行狠狠打击的话,审计署“要求各单位认真查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漏洞,积极进行整改”的处理意见,又会陷入“温柔警告”的游戏和儿戏。因为根据以往的经验,在这样一种“雷声就不大”的软绵绵的和平共处中,雨点能有多大,可想而知。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是硬梆梆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面临刑罚。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或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都可以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立案查处。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则可按照《刑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查处。仔细对照审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国资委、质监总局、体育总局、环保总局等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动用百万甚至千万元为单位职工发放奖金和福利,国家体育总局所属体育基金管理中心、民政部福彩中心、国家林业局下属林业基金管理总站所属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及所属单位违规投资,面临投资和借款无法全部收回,并已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等已不仅仅是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如果再从动辄千万元和上亿元的涉及金额来看,不须上纲上线,也不需从严从重,任何一家单位的违规操作无一不涉嫌“惊天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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