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案中的劳工证人怎样了

时间:2020-05-27 10:3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卢飞 凌芳
  沸沸扬扬的富士康公司与第一财经日报名誉权案件和解了,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出发,两方的握手言和无可非议,但笔者仍然存在着这样的疑虑与担心:这起案件证据基石的证人——那些富士康公司劳工证人的合法权利目前和将来会怎么样呢?

  不论第一财经日报所报道的富士康公司的工作环境恶劣、劳工工作经常超时是否属实,倘是在庭审中,对这些要证明“被机器罚站12小时”的现象到底有过没有、那些工人的收入到底是多少的相关书证、物证与证人证言等,第一财经日报必须向法庭出示,且必须让富士康公司听得明明白白,看得清清楚楚——是哪一个劳工怎么说的、是哪一个劳工怎么配合的、是哪一个劳工怎么自愿的等等。那么,对这些作过证人的劳工,富士康公司在庭审结束之后会打击报复吗,会采取让其难受的措施吗?目前即便诉讼双方已经和解,仍然存在第一财经日报对相关劳工证人信息是否向富士康公司披露,以及在以后是否向有关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关提交的问题。两个强者“鹬蚌”相和了,但身为劳工证人的“渔翁”能否得利,笔者认为这点值得关注。毕竟老板永远是对的,公司永远是对的,公司和老板永远有着最终决定劳工证人生杀的大权。

  对于劳工,目前尚有《劳动法》保护,即便其在落实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但对于证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比较笼统、概括,没有具体化到保护证人的哪些方面、保护的期限、保护的程度和措施等可操作的层面。证人身份有意、无意被披露,证人的财产权、名誉权、甚至人身自由权受到报复性侵犯,乃至被杀害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对那些打击报复证人的人进行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固然很重要,但就证人保护来说,报复之前的预防性保护执法才应为常态,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执法应为例外,对于证人的劳动权、名誉权和财产权等权利,法律应当运用刑事、行政和民事等多种手段加以保护,确保证人作证后,不被无故开除或者降低薪水和改变待遇;再如证人因为作证,财产遭致与案件有关联的人员的损害,应当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加重对损害人的处罚等等。像美国的《吹口哨人保护法》就规定,政府在雇用一个雇员时要在劳动合同上写明,不能因为这个人揭露了政府内部存在的问题,如腐败、渎职等而被解雇或变相解雇。  

  劳工权益受到侵害,会抹平改革开放给劳动者带来的福祉;劳工证人权益受到肆意侵害,会导致社会公平的失衡。劳工证人的权益到底应该由谁来保护呢?不外乎司法、政府、劳工证人自身以及各种社会监督力量,但是,从目前的社会实践情况看,劳工证人自我维权的成本还太高昂,途径也很有限。因此,在以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为线索对富士康公司是否存在虐待劳工问题进行调查的时候,笔者希望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关不能只专注劳工证人作证的义务而忽视其应得到保护的权利,唯如此,才能避免劳工证人“流汗流泪又流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