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闻叙事之前,先设问一个问题,请设想一下:如果以刑讯逼供的手段,来调查全国有多少案子是用刑讯逼供办成的,会是怎么样的一个结果?
一样是刑讯逼供,一样是受尽折磨,一样是直到真凶被抓才重获自由: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办案时,错误拘捕张虎、张峰、焦华、王浩4名青少年学生,他们最大的刚满18岁,最小的才16岁——还是未成年人,4人受尽刑讯逼供的折磨,被关押3个多月。(9月11日《中国青年报》)
在长达100天的牢狱生活中,4名原本清纯的学生遭遇了“车轮战”等闻所未闻的折磨:侦查人员轮番进行审讯,不让你有片刻休息,哪怕是合眼的机会;有的人还被罚站、罚跪十几个小时,或是双手整天都被铐在墙上。经过最长达五六天的煎熬,4人最终精神崩溃,被迫作出违心的供述。经安徽省公安厅派出的专门调查组调查发现,对4人的很多次讯问笔录没有起止时间、没有讯问地点、没有讯问人、没有记录人。
刑讯逼供与法治文明格格不入。在某门户网站对该新闻的网友评论中,支持率最高的是这两条简单的跟帖:“没死在里面就不错了”、“这在中国是很常见的”。这里涉及了两个非常严峻的问题:
——如果死在里头,会是怎么样?这一天的《新京报》就报道了民警盘问疑犯21小时致死的案件:在浙江省温岭市,一位公民被巡逻民警带至派出所盘问,双手铐在不锈钢窗栅上,两脚戴上脚镣,头戴上摩托车头盔,21个小时的折磨之后,被盘问人死亡。这4位青少年尽管在里头生不如死,但好歹活着出来了;不过,如果真凶没有抓住,四个人统统被判处死刑不是不可能。
——在中国,还有多少刑讯逼供不为人知?目前被媒体曝光的,是否仅仅属于冰山一角?佘祥林杀妻冤案说起来是上个世纪的事了,可在该案震惊了整个中国之后,在21世纪的2005年9月,照样发生如此触目惊心的对未成年人的刑讯逼供大案,可见刑讯逼供是多么的根深蒂固。
公民的人身权利,在宏观层面已经有了宪法的保障,但是中观和微观层面的司法保障依然薄弱。刑讯逼供就是神人共愤的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因为它来自司法机关,动用的是司法资源和执法工具,本来是用作守卫社会公平公正底线的公器,却制造了最可怖的人身戕害与社会不公。
与中国古代的种种酷刑不一样,那时的车裂、凌迟什么的,是对认定有罪之人施行的刑罚,许多还是在大庭广众之下施行的;而现今公安办案操持的刑讯逼供,是“罪前行为”,为的是使你认罪;罪前之刑与罪后之罚,这就是现代刑讯与古代酷刑的本质区别。而且刑讯逼供统统都是暗地里偷偷摸摸进行的,不可告人,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他人而是为了自己,是为自己提高所谓的破案率,完成那命案必破的目标。
与古代酷刑相比,现代刑讯逼供的手段更简单,只要让你四五天不睡觉,就让你感到生不如死了,用不着五马分尸那样得拉来五匹马,也用不着小刀凌迟要割上几天割下几千片肉片。曾有办案人员动用摇把式电话机,给被刑讯者的生殖器“打电话”,这个事情被媒体披露之后,估计今天的刑讯室里是不太看得到那种古老的摇把电话机了,但是,一个手铐把你铐吊在窗户上,你就上不及天下不及地,叫天不应叫地不灵。由此看来,刑讯逼供比古代酷刑来得方便,更容易实施。
从根源上看,种种刑讯逼供其实都是制度性驱动下的制度性惩罚,并不见得办案人员个个都乐意为之;办案人员不一定谋求立功,但肯定要希求免责:案子办不了,会有强大的制度性责任压力;至于案子弄错了,被翻案的概率则很小,所以宁可弄错也把案子给办了。
刑讯逼供办错案,甚至弄死人,这样的情况全国究竟还有多少?公众不得而知;假如以刑讯逼供的办法来调查全国用刑讯逼供办成的案子有多少,假如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用那种种残酷手段对付那些办案人员,估计十有八九都得承认自己使用了刑讯逼供。
当然,这是一个悖论假设,笔者只是想通过这样的假设使办案人员换位思考一下,设身处地想想。我的正经想法是:建议监督部门进行一次针对刑讯逼供的全国普查,不妨从重案犯那里开始查询,耐心地一个个询问过去,以此普查结果为构建防范性制度提供决策依据,而不是简简单单想当然地弄什么命案必破,这必然有利于我们建设现代文明法治。
当代世界的法治文明早已告诉我们:无罪推定是天条;宁可漏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天网恢恢,宁漏勿错。否则,我们自己,我们的孩子,我们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被刑讯被逼供的人。只要刑讯逼供在中国大地存在一天,我们距离现代法治文明就还很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