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榷:9元罚金引发的问题

时间:2020-05-27 08:2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张晓宁

昨天在中国法院网上看了吴隈同志的《罚金仅9元,刑法漏洞如何堵?》,有些疑惑,写出来与吴隈同志商榷

文章涉及的案件大概说的是,9月14日中国法院网消息,福建长汀小业主戴某荣销售了三个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无燃放说明的“三无”大鞭炮,每个售价仅人民币1.5元,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以其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元。

首先,要明白的一个问题就是:被告人仅仅卖了3个“三无”鞭炮,究竟够不够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本条明确界定了两种犯罪行为,即:1、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2、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两个行为都必须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显然本罪为结果犯,而本判决中明显的错误认定为行为犯。究其原因,笔者推测本案承办人员没有从整体上体系的认识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而错误的肢解了法条本身,认为后果严重和特别严重仅仅是界定第2个方面的行为。

既然本罪为结果犯,而本案中被告人仅仅制造了3个“三无”鞭炮,没造成严重后果,显然是不构成犯罪的。

其次,撇开是否构成犯罪不谈,我们看看本案中的9元罚金到底合不合法

笔者认为,也是不合法的。这里需要指出,对罚金刑有2个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做为依据,一个是刑法分则的罪名中相关规定,另一个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无限额罚金刑的数额最低不能少于1000元,其中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少于500元。遇到二者冲突的时候,必然面对的问题就是该如何适用的问题。

这里有必要谈谈我国司法解释权的渊源,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的决议》第二条规定:“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从此以后,司法解释之于最高人民法院有了正式的法律授权。1979年的法院组织法和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重申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可见,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适用问题,其司法解释有法律效力的,这一点无论理论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已经得到认同。而刑法具有强烈的稳定性要求,司法解释则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灵活变通,笔者认为,遇到类似问题适用此司法解释是比较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