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征收养路费真的合法吗?》

时间:2020-05-27 07:1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翁坚超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有一位副教授,先是在《检察日报》发表评论,认为养路费征收违法,后来被人反驳后,又在中国法院网上发表文章《征收养路费真的合法吗》(以下简称《吗?》)再次质疑养路费征收的合法性,笔者不得不为这位作者的错误观点感到悲哀。在《吗?》文章中的几个观点,实在是属于一种无稽之谈,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第一,条例不可能自然失效!

“因《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被《公路法》吸收或废止,条例已自然失效”是《吗?》文的重要观点,作者正是基于这样的观点才推出了养路费征收违法的结论。然而,而支持这一观点的基础却是极其荒唐且无任何法律依据的。

时至今日,我们从来不曾见到过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废的法律、决议或国务院令,我们也从来没有在我国的任何法律里见到过,说一部法律的出台必然会导致另一部法律或法规的自然失效。

大家都知道,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律条款会无效,但我们从来没有听说过整部法律或法规会自然作废。对于过时的法律、法规,凡与上位没有矛盾的条款,即使其有多少不合理,也应该是永远有效的;如果要废止则必须由相应的有权机构明令废止,否则这些法律就会永远有效!这些观点应该是任何一个公民的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作为一名法律专家更应该明白这个道理!任何法律(包括法规、规章)未经公布不得实施,这是妇幼皆知的规定。同样,法律的作废也是未经公布不能作废,一个副教授是无权宣布某部法规的“无效”的!如果法律真的可以凭一个副教授的判断而自然失效,那我国的《宪法》、《立法法》又何必规定一系列的程序和权限,来规范法律的改变和撤销呢?

实际上,即使是国务院没有明确的态度,《条例》也不会因为《公路法》的颁布实施而自然失效。而如今,国务院根据《公路法》的授权而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使该条例的效力更加确定无疑。

第二,国务院只有行政法规才能对具体事项作出规定吗?

《吗?》作者在谈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时指出,该通知“连行政法规都构不上,根本不能作为继续征收养路费的法律依据。”我不禁又有一个问题不明白,《公路法》里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可是《公路法》并没有说“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立法规定”呀,难道国务院规定必须立法才能规定吗?实际上,这个《通知》的确不是立法,而是对现有法规的一次清理,而清理的结果是:继续维持其效力。虽然,《公路法》里没有规定我国可以继续征收养路费,但同样也没有禁止收取养路费呀!养路费作为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还是有权决定养路费的收取和终止的,这个权力不会因为《公路法》的修改而剥夺。

退一步作一个假设:即使将来我国采用依法征税的方式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了,如果国务院继续决定征收公路养路费来弥补公路养护资金的不足,这样做虽然不一定合理,但也完全合法呀!因为《公路法》并没有剥夺了国务院确定某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权限!

我们国家的法律中,有很多事项的处理都是法律授权由国务院来裁决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那这种裁决也必须要制定行政法规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因此,《吗?》作者的这种逻辑也是可笑的,其观点也是对国务院的权威性的严重挑战,也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挑战,对我国养路费征收体系具有严重的破坏作用。

国务院要确认某条例的效力,根本不需要进行任何立法,甚至都不需要发通知,只要它不明令将原来的法规作废即可。而如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并且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 、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海南省燃油附加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显然,这个通知维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这种规定,完全符合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完全有效的。

第三,省级人民政府以上部门即有权确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我国的法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立只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批准即可,根本不需要由国务院或者省人大来设立,更不需要由法律来直接设立。养路费作为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当然也一样。而实际上,养路费目前是由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这样一部行政法规的层次来设立的。同时,全国各地的省级人大或省级政府普遍地发布过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对养路费的征收作出相应的规定。无论是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还是政府规章,都有足够的权力来规定养路费这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正因为如此,在我国的《公路法》出台前,我国就已经实行了几十年的养路费征收政策。

《公路法》出台后,养路费征收的直接法律依据就上升到了法律(即《公路法》)这个层次,而当《公路法》修改后,《公路法》的条文里的确取消了养路费征收的相关规定,实际上这一修改是为国务院对养路费进行费改税消除了法律上的障碍(如果不修改意味着国务院无权对养路费实行费改税),但是《公路法》并没有对养路费的征收设立任何禁止性条款(该法只是对养路费避而不谈而已)。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与《公路法》在养路费征收问题上也没有构成任何抵触关系,有的只是一种补充关系。我们也有理由相信,等到国务院真的实施养路费费改税时,肯定会明确公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作废的。而如今,国务院不可能也不应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作废,作为法律专家也不应该凭个人的想象来推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已经“自然失效”了。

在此,笔者也真诚希望相关媒体不要再恶炒养路费的合法性问题这一假新闻,从而误导广大车主,给我国的养路费稽征工作制造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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