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后释疑的现实作用

时间:2020-05-27 06:5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周曙
  许多地方法院开始实施判后释疑(又称判后答疑)制度,并且大多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服判率得到提升,涉诉信访量得到有效控制。笔者认为,这项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在更大范围乃至全国各级法院的推广,有助于确立和提高社会公众对于司法的信赖。当然,也有一些人提出一些质疑,认为由法官(裁判者)自己解释自己的裁判并不合适。笔者并不认同这一观点,并且认为,司法者的判后释疑是提高司法公信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当事人的迫切和现实的司法需求。

  司法公信的基础是人们对于司法裁判的普遍与整体意识上的充分信任,而裁判的效力和权威,则首先来自于具体案件之中的当事人的充分理解和认可,然而,已经高度专业化的司法过程和结论显然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当事人认识能力和水平,对于裁判的猜疑和不满由此而生并且必须得到有效的解决。我们看到,判后释疑制度实施之前,能够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和理解裁判的渠道非常狭窄,并且当事人还面临着受到进一步误导的风险。

  拿着不能令其满意的判决书,当事人最先想到的自然是他的律师(如果他委托了的话)。确实,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通常可以解决当事人的法律疑惑,但是由于担心委托人将败诉责任归结于律师的能力,出于维护自身执业声誉的动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指望律师能够完成站在公允的立场、依照法律的规定去正确解释并评介那份对他非常不利的裁判。事实上,我们看到,部分基层律师出于招揽业务的目的,为了怂恿当事人打官司,在诉前通常刻意隐瞒或缩小诉讼的风险,而一旦败诉则习惯性地将责任归罪于法官的不公和错误判断,让这样的律师去给当事人“释疑”,除了让当事人对裁判和司法产生更深、更大的误解之外,难以真正起来答疑解惑的作用。

  除了律师,当事人还能求助于谁?还有哪些根本没有委托律师的当事人又该如何解决对于裁判的疑惑?媒体和专家是通常的选择,但显然并非所有当事人都有这样的意识、财力和精力,并且媒体和专家的“释疑”同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更多情况下,他们听到的只是某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他们看到的只是单方面的证据和材料,他们的思维和判断缺乏中立的环境和严密的程序,尽管我们应该承认,在某些案件上,媒体和专家的意见还是正确和中肯的,但相反的情况同样存在,并且错误地加剧、激化了当事人对于裁判和司法的激愤情绪。

  判后答疑的目的在于为当事人正确、全面、深入理解司法裁判提供可行的渠道和方便的途径,从而解除当事人心中关于裁判的疑惑,最大限度地使之尊重并最终服从于裁判的效力。相对其他的解释主体,由裁判者本身向被裁决者作出解释具有独特的作用。裁判者对于案件纷争、当事人情况和裁判本身的推理过程更为熟悉,这样的信息基础优势可以使解释更为全面、透彻和具有针对性。同时,裁判者的身份和职责能够更好地排除不良动机的干扰,从而使解释更为准确、公正和客观。当然,裁判者在解释过程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维护裁判结论的倾向性,笔者认为,作为一项新的制度体系,如何克服、防范这种倾向的负面,是我们在设计具体操作规程的过程之中,应予特别考虑的关键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