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共中央纪委常委、秘书长、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干以胜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在抓紧进行,有望今年出台,对于规范我国的政务公开将起到重要的作用。(9月26日新华网)
过去,政务信息“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即使近年来有了“红头文件”向公众开放、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等举措,政务信息公开仍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公开的都是过时的“红头文件”,存在内容不够广泛、公开形式不够规范、信息失真等问题。有的地方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存在披露不及时、甚至不披露现象。新闻发言人的发言有时也答非所问或者“无可奉告”,公众迫切想了解的最新信息依然是“藏在深闺人不识”。如果对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作一个评估,那么首先是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但是这个“有”,相当程度上还是“想公开就公开,不公开也无妨“。
作为一部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后,将为尊重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提供制度化支持,从法律层面上保证政务信息的公开,使政务信息公开成为法制构架的一部份,从而让政务信息公开成为一种国家意志。换句话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后,政务信息公开将不会再是愿公开就公开,不公开也可以的“自由裁量状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如果行政单位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公开政务信息,则属于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公众可以依据该法规将行政单位告上法院,由法院强制其公开政务。
实现政务信息公开,不仅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而且更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因为政务信息公开是另外一些权利诸如公民参政议政和参与决策等权利的前提。要是没有知情权的落实,其他别的政治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另外,实现信息公开,既是公开政务信息的过程,又是公众监督政府的过程,两者相辅相成,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透明政府,乃是有力的推动。同时也能更好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促进政府工作良性循环。从不公开到“公开也行、不公开也行”,再到“不公开不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轨迹,不也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缩影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