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苛求律师替“二奶”维权

时间:2020-05-27 05:4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符向军
  据《北京晨报》10月11日报道,目睹“二奶”孙女士悉心照顾患绝症的情人并迫于表白不贪钱财的心迹而撕毁财产赠与的遗嘱后,律师郑百春开办“二奶维权网”,已经帮助4名“二奶”成功争取了自己的权利。虽然郑律师认为,“维护二奶的合法权益不等于支持女人当二奶,需要维权的二奶属于弱势群体,她们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但是他的此举还是给众人带来了“一场心灵的震撼”,引发了不少质疑和争议。

  笔者无意替“二奶”行为或“二奶”职业辩护,但笔者认为,正如我们不能认为保障罪犯的人权就是鼓励犯罪一样,维护“二奶”的合法权益同样也不意味着支持女人去当“二奶”。

  “二奶”现象在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可以接受舆论的“审判”,但道德因素并不能介入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从法律价值判断的角度,“二奶”的合法权益同样要受保护,这也是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反映与要求。

  如今“二奶”已经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事实上,“二奶”及其非婚生子女有其法律上固有的妇女儿童权益,这种权益不应被人们在鄙视“二奶”现象的同时漠视、否认与抛弃。不要忘了,“二奶”们在“发贱”、丧失人格的同时,也是作为一个人存在的,自然有人的基本权利。试想,即便是罪犯在法律上的基本权利都不能被剥夺,都得受人格尊重,何以“二奶”就不能享有基本权利?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用双重标准来加以评判。因鄙视而无视“二奶”们作为一个人的存在,漠视和否认“二奶”的合法权利,虽广泛代表和痛快宣泄了普通人的道德情感,但无疑背离了现代法治的理念。

  “二奶”现象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社会因素和经济基础,其给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都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但这种冲击并不是因为“二奶”到法庭上维权才造成的。现实是,身为“二奶”者,由于忌惮社会环境中的道德压力和个体维权的弱势,往往更倾向于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选择忍气吞声的方式回避权利诉求。相反,如果有越来越多的“二奶”们勇敢维权,让包二奶者也付出一定的代价,使他们的丑行曝光,也接受人们道德的谴责与法律的审判,才能增加他们纵欲的成本,不但可为“二奶”们维护到合法权益,或许还会减少“二奶”现象的发生呢。因此,郑百春律师开设“二奶维权网”,抛开其个人功利性不谈,自有其积极的法治意义。

  从对“二奶维权网”事件的这场心灵震撼中表露出的诸多非议指责,无疑是从道德评判的角度进行的。但“道德判断不能凌驾于法律判断之上”,个人的法律权利不能湮没在肆意的道德口水中。毕竟,在法治社会,法律说了算,不能任由道德来裁剪公民的基本法律权利。透过“二奶维权网”事件的这场心灵震撼,从法律上直面、正视“二奶”现象已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