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不适合于道德弘扬

时间:2020-05-27 05:4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肖擎
  河南确山县将好人好事化为分值储蓄,因奖励难以落实,实验濒临流产,今年又将其移入县实验小学试点。与县委宣传部门的看法不同,面对本次试点,该小学校长表示,这样将好人好事记录在册,只能使公民道德建设流于形式。

  道德储蓄类似存钱,必须要获得回报。道德储蓄的目的是弘扬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农村居民道德水平,初衷很难说有什么问题,不过将做好事与奖励过分挂钩,结果也只会是“盲牛犁田,越走越歪”。

  奖励无法落实是道德储蓄流产的主要原因,问题是即便奖励落实了,道德储蓄是否真的就功德无量。恐怕也未必。从一些地方开办道德银行,给好人好事注射催化剂来看,道德泛滥与奖励程度往往成正比。奖励越正常,政府部门检验、辨伪、审查等工作就越频繁,道德银行、道德档案、诚信奖励等各种初衷良好的举措之所以最终折戟,消失于无形,就是因为良好的初衷被一些人“想歪歪”。

  道德储蓄政策被人“想歪歪”表现在伪造或者刻意编造道德故事的事情连环炸弹般出现在薄薄的储蓄卡上。“扶老奶奶过马路”成为许多学生的日记范式,有的学生为了与众不同就写“给乞丐奶奶馒头吃”,怪招频出;村民现在只会在村长的眼皮底下晃悠,村长不在,好事也就不做了;有一些人本来受内心驱使,并无功利心地帮助乡邻,可老是被储蓄刺激,也忍不住要问一问我做的好事到底被记了没有?

  可以说,通过确山县村民的反应,我们看到公民内部的道德基础并不牢固,道德建设不能一旦大跃进,想当然地把公民当作道德激素的注射对象,以为一针下去,一个道德的人就出来了,结果只会令人大吃一惊。

  道德的实在性不在于鼓励,而在于单纯,良好的道德行为从来就是瞬间的价值空白。所谓的好事,其实说穿了就是一种利他行为,它的全部积极意义在于凸现社会的美好。从一定程度上讲,良好的道德属于那些默默无闻实施道德行为的人。一个人帮扶老人过马路,如果他考虑的是是否有人看到了我,我的行为能够获得几分,大概会得到什么级别的奖励,那么老人在其眼里就只不过是一个可堪利用的道具,他实施的行为也不过是一场演出,不能算是道德之举。道德是人对于人的行为,人都没有了,还谈何道德呢?

  从本质上讲,奖励并不适合于道德。奖励是一个社会工业化名词,它至上而下地发挥作用,是一种比个人功利主义高一层次的机构或者说组织功利主义。奖励可以成为老板让员工乖乖干事的手段,也可以成为提高企业效率和利润的工具,但对于道德风尚来说,奖励的作用有限,甚至还有危害。道德行为是公民个人实施的无涉利益的行为,公民实施道德行为时没有什么上级和组织可言,它表达的是公民内心的一种认识,并将之付诸实践,没有哪一个组织有资格用至上而下的奖励来衡定公民行为,也没有哪一个机构有能力用它来改善社会道德风气。

  相比较而言,我们应该确立这样一种态度:对公民道德行为,我们给予的该是补偿而非奖励。好人好事从一定程度上讲,是个人代替国家和政府在行使一种调节责任,因为社会道德的主要调节者是国家社会,而非个人,公民用力所能及的方式坚守社会风气底线,合理分担国家和政府的压力,他们应该获得补偿,当然补偿的前提是他们自己在实施道德行为的过程中失去了部分权益。至于没有失去权益的人,谈不上补偿,因为自觉实施道德行为人不会因为没有补偿就“老子不干了”。

  建设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确有必要,但政府不加大道德环境建设,我们的社会道德也未必就面临崩溃的境地。道德地全部实在性在于单纯,一旦用奖励诱发了公民灵魂深处的自私因子,道德建设可能会变得难以招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