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时报2006年9月22日报道:昨日,重庆南滨路上,一辆运钞车和一辆反向行驶的奥拓车对撞后侧翻,奥拓遭压扁,驾驶员被困。很快又一运钞车赶到增援。10多名押运员持枪封锁现场,紧急转移现金。此时,被困的奥拓司机口鼻鲜血直冒,无人施救。直到过路群众报警,赶到的消防官兵才将受困男子救出。经诊断,男子由于受伤时间太久,可能失忆……
运钞车撞人,先救钱还是先救人?这起事故引起了大家的广泛讨论。有人认为押运员的做法没错,执行任务运钞车有严格的制度规定,不能随便下车处理事故,即使出了事故,也必须在警察来了之后向警察说明情况,然后将运钞车立即开到安全地点。在一个车流量大的地段发生了事故,车上又装载着大量现金,如果贸然打开车门下车处理情况是不适合的,试想万一是抢匪施展的骗术呢?近几年运钞车被抢案件时有发生,大家应该还记得张君案吧。所以说,运钞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要求其他过往车辆救人,但要求运钞车押运人员救人是愚蠢的行为。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不敢认同。
一、运钞车肇事不救人于法无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里,法律的规定没有例外,就是说,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后,任何车辆都没有对自己造成的事故享有豁免权。公安部颁布的《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严禁专用护运车辆搭载非配备人员,严禁压运人员途中下车与其他人交谈或者处理与押运任务无关的其他事务。第十八条 遇专用护运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能即刻修复、处理或者遇到袭击时,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司和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物品安全。公安部的规定很清楚,要求采取措施确保人员、物品安全,“人员”在这里我想不是专指押运人员,也应包括受害人,更何况因肇事救人并不是与押运任务无关的其他事务,所以运钞车肇事不救人于法无据。
二、主观上“金钱至上”原则的体现。不救人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押运人员心里是金钱至上。一边是车内的千万元巨款,一边是血流满面的受伤的生命,运钞车内人的选择,体现的是金钱优先原则。但我们要明白,无论是在哪里发生了天灾人祸,在第一时间内不惜任何代价,不遗余力地抢救伤者,是在全球通行的法则,是千百年来人性中不变的珍贵内核。
生命权是人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钱怎么能和人的生命相等?如果一个人连生命都没有了,他拥有再多的钱又有什么用呢?运钞车上虽然装载的是现金,现金固然重要,但是,与人的生命相比,却不过就是无生命的纸张而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钞票也是一种物资,他与其他商品相比,没有什么特殊性,钞票作为一种交换的符号,其本身没有价值,如果装有钞票的运超车因为其价值的特殊性,而对交通事故不与理睬的话,那么装载满车价值连城的名家字画、绝版邮票等等的运输车辆是否都可以在有交通事故情况下具有对被伤害者不与理睬的权利呢?
当然,强调救人,并不是不去保护现金,毕竟运钞车运载的是大量的国有财产。当运钞车发生交通事故,押运人应该立即进行警戒,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但是,也应积极抢救受困人员的生命,因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是钱不能等同的。其实,不管是先救人还是先救钱,都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去反思,那就是我们争论的焦点到底应该放在哪里?是放在这个事件的本身,还是应该放眼整个事件所反映的社会问题?我想,这个才是最为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