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北京胜利闭幕,一个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热潮正在中华大地兴起。党的第十六届六次全会全面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任务,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这个《决定》,继承、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境界。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党中央对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些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密切相关。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准确、及时、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惩治犯罪、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认真履行司法职责,做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尖兵。胡锦涛同志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就是要使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让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民主法治是目标与手段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有大局观念,不仅看到案件本身,也要看到隐藏与纠纷后面的深层次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转型的大背景。
二、强化司法职能,做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的一个永恒主体,是法律永恒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基础。而法官的灵魂就在于它的公正性。法官失去正义,也就丧失了生命力。法官公平正义又简称为法官公正,它是指法官在行使司法权的活动过程中,从主体到客体,从内容到形式,从程序到实体,从静态到动态,均应达到公平、合理、合法、有序的状态。法官作为司法人员,作为公平正义的法律使者,代表着国家公权,是社会稳定和谐的调节器,肩负着居中裁判或惩治犯罪的特殊任务,通过对法律解释和适用,通过公正地执行法律,通过利益衡平,从而拉近社会强弱之间的差距,平衡利益上的悬殊,起着公平正义服务的作用。因此,在新时期,公平正义服务应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构筑“铁案工程”,建立健全以调解撤诉率、息诉服判率和审限内审结率等为重点的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工作。
另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也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随着经济的深刻变革,我国出现了不同的社会阶层,他们因为占有的生产生活资料以及信息的不同,在诉讼能力上是有差别的。作为法院,应该为所有的人的公平正义而努力,尤其要注意到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存在,切实保护他们的利益,确保他们在司法过程中能得到合理的救济。同时,通过公开审判提倡听审等方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法院要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强防线,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
三、正确处理化解矛盾,做维护社会稳定的卫士。六中全会认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各类矛盾纠纷的集中场所,大量的民事纠纷要通过诉讼来解决,依法调处民事纠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法院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要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大力加强诉讼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达成和解,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提倡执行和解,积极探索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促进团结和睦的社会生活秩序。通过案件的审理,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的传统美德,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支持、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提高他们的法律水平和调解能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形成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良性互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共建社会分成体系,提高执行效率,破解执行难的问题。加强和完善涉诉信访、申诉和再审工作制度,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的发生,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严格依法办案,做诚信社会的领跑人。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又一基本特征。诚信是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之一。法律是减压阀,它承担着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调节作用。人民法院要坚持“诚实信用”、“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发挥调节、疏导职能,依法调节经济利益关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发展环境。在充分保障“鼓励交易”的前提下,依法、及时地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促进合同主体依法自觉履行义务,维护好良好的经济关系和金融、交易秩序;依法促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避免因改制、破产损害职工利益而引发不稳定问题;加大对利用国企改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故意逃避债务者的连带责任的追究力度,维护良好的诚信交易秩序;积极鼓励市场交易,依法制裁各种欺诈、恶意串通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强化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加大司法审查力度,确保权益受到侵害的市场主体能够及时得到司法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