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门艺术

时间:2020-05-27 05:0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李利

    艺术需要有艺术家去表演,法律需要执法者去实施。好的艺术家在不违背原作精神的情况下可以不拘泥于台本儿而有所创造,从而激发出更好的艺术效果。好的执法者在不违背法律主旨的情况下可以不机械地解释法条而将情与法融为一体,从而教化人们感恩服判

好的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伟大的艺术表现的是民众心理,其目的都是引导人们崇尚真、善、美。艺术需要有艺术家去表演,法律需要执法者去实施。好的艺术家在不违背原作精神的情况下可以不拘泥于台本儿而有所创造,从而激发出更好的艺术效果。好的执法者在不违背法律主旨的情况下可以不机械地解释法条而将情与法融为一体,从而教化人们感恩服判。这就是同一个剧本,由于不同演员出场演出,可能会使观众感觉效果不同,同一部法律,由于不同执法者的具体实施,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和社会效果的原因。

贵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曾在公交车上当场抓获一个小偷吴某,警察在清理吴某身上物品时,发现除了作案工具外,还有一副老花镜。吴某恳请警察“不要没收这副眼镜”,原来吴某因身体不好没有工作,全靠母亲的退休金生活。母亲节这天,吴某想给母亲买件背心当礼物,但手上的钱不够,便用仅有的钱给母亲配了这副老花镜;此后,吴某还是想给母亲买件背心,身无分文的他便想到了扒窃。警察在了解情况后,考虑到吴某是初犯,于是在征得分局领导的同意后,破例陪同吴某来到其家中,将老花镜送给了他的妈妈。为了不让母亲难过,吴某还对母亲说同去的警察是他的朋友,他要和朋友出趟远门办点事。在这样的警察面前,吴某是不可能不心服口服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的。

当然,在我们的执法队伍中,也有不少不懂得执法艺术的执法者。远的如湖北的佘祥林案,近的如安徽某地的几个中学生被无辜关押案。

现在,笔者欣喜地看到,在我们“以人为本”的理念下,有的地方推出了“不在被执行人办红白喜事时执行”的做法;有的地方提出了“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予以从轻处罚”的理念;更有一些学者在警方利用亲情抓捕“杀人狂魔”邱兴华之后提出了“亲亲相隐”的观念,认为我们惩治少数人的犯罪,不能以泯灭多数人的亲情、良心为代价,“因为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和细胞,一旦遭到人为的破坏,则不仅危及人类本能之爱和家庭的存亡,还会积聚成社会动荡的隐患”。成都的冯先生因举报杀人的弟弟,不堪承受情与法的双重压力,在分别给警方、父母、妻女和亲朋留下4封遗书后上吊自杀的事例,使我们不得不再次考虑:我们的法律和我们的社会价值观是否应作一些修正,以呵护我们内心最柔软并已经十分脆弱的亲情?

有人说法律是无情的,笔者以为法律是有情的,并且应该是最有情的。因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在一个十分和谐的国度里,国家意识所代表的就是人民大众的感情,请问,我们在制定哪一部法律的时候不是首先考虑人民大众的感情?既然我们的法律是为了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之情而立,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不让我们的执法者在执法时带上对社会发展、对民众情绪的考虑?

我们的法律是统一的,而案情却是姿态纷呈的。而如何让执法者像一个艺术家一样把法的主旨、法的魂魄渗透到每一个案件里,让民众感叹,让罪犯服判,这不仅需要有一个好的台本儿——我们的法条,更需要我们的执法者要怀着一颗悲悯、同情的心去办理每一起案件。清朝余治的《身世十二戒》中有此说法儿:对于法律,我们不能不遵守,而对于情我们也不能不考虑,他有可杀之处,我不杀他是放纵罪犯,而他有可不杀之处,我若杀了他也是不对的。让一个犯罪者带着感激之情去服刑,让一个死囚怀着感恩的心去上路,这是我们每一个执法者应该追求的最高境界。

我们的执法者在解决案件当事人狭隘的具体权益之争或对某一个罪犯作出具体量刑的同时,还要考虑到自己的判断是否符合我们倡导的以人为本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整体价值理念。这不仅要求我们的执法者有较高的执法艺术,也需要我们社会和民众的理解和宽容。我们不能对自己不理解或现在看起来有些“出格”、“超前”的法制理念大加讨罚。

毕竟法律是一门艺术,而伟大的艺术家在表演艺术的时候是不会仅仅拘泥于台词的。

作者来自: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