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岗位成了腐败重灾区,已成了不争的事实。近年来,仅安徽一省就有18名县(区)委书记因卖官受贿等原因被查处。这些县委书记们,之所以走向不归之路,根本原因正于权力的过分集中和缺乏起码的监督制约。因此,笔者认为遏制县委书记岗位腐败关键在于分权和监督。(2006-10-19人民网,2006年第20期人民论坛)
县委书记是中国领导干部系列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除了外交、军事、国防这些内容没有,他们拥有的权力几乎跟中央没有区别。”按现行体制,县(区)委书记的“集权程度”相当高,不仅干部的提拔任用,就连重大工程的决策,都是县委书记“一锤定音”。由于书记一言九鼎,干部提拔中的组织考察、常委会、书记碰头会等程序看似“关卡重重”,其实最终体现的多是书记的“个人意志”。 更兼一些常委、委员们习惯于唯一把手的马首是瞻,即使在实行票制的当下,书记的“一票”常常引领着大多数,“一票独大”,“一票定音”。高度集权的县委书记们,于是就有了为所欲为的腐败空间。在山西省翼城主政短短8个月期间,玩弄权术、践踏制度、大肆卖官索贿的县原县委书记武保安,在接受审讯的过程中,就曾感慨万端地说,“当书记与当县长就是不一样。”这个“不一样”,就是县委书记拥有了官帽的“总批发”权,拥有县长不能企及的“一锤定音”话语权。
可悲的是,对县委书记的监督是“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一是多年来,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任命,一直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考察任免制,换届选举前将拟任命的干部委派下去,组织部门还要出面做代表的工作,保证其当选。尽管也走了考察、评议、选举等程序,但党员代表或人民代表对其任免没有实质性的决定权。这样做除了让官员只知道对上负责,就是上级机关“用人不疑”。甚至是在许多时候,对群众的揭发、批评一味“护短”,自然谈不上监督。二是在理论上,人大监督主要是指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对由其所产生的“一府二院”的监督。况且,在现实生活中,县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的状况普遍存在,所以人大机关的监督同样是缺位的。三是同级的党代会很多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即使纪委监察机关,亦在县委书记的领导之下,焉敢实施监督?四是来自群众的外部的包括舆论的监督不仅仅成本高,而且对县委书记的任免基本上起不到作用。一方面手握重权,一方面又缺乏必要的监督,其后果就是也只能是县委书记成了县上的土皇帝,权力的寻租和腐败就势所难免。甚至在这样的体制之下,一把手的堕落会直接导致整个政治生态系统的恶化,使一个地区引发官场大塌方大地震。
专家认为,要想铲除这个腐败的“黑色土壤”,对一把手这个岗位进行科学地分权和强化监督,已经成了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我以为,其一,应改进对县委书记的任免办法,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内选举候选人提名方式,经过民主推荐,把组织提名与党员提名结合起来。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要确保其任期完整,不能随意调整,而是要尊重“党内民意”和党外群众的普遍意愿。并健全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保障机制,真正享有民主监督和建议罢免的权利。其二,在扩大党代表产生的民主基础上,尽快实施“党代表常任制”。党代表有权质询县委书记对党代会决策的执行情况、县委必须负责地对每一个党代表的质询作出答复。让“党代会”通过合法程序有罢免县委书记的权力。其三,要在县区党委、政府、人大之间合理地分配权力。尤其是如何按照宪法的要求,使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真正地成为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决不能使县区党委的权力,集中到一人身上。其四,要切实规范“一把手”权力使用过程,以完善的“票决制”代替 “家长制”、“一言堂”,防止“一把手”个人决定代替集体决定。其五,要强化党内和党纪监督,尤其是加强上级纪检机关的监督,并尽快在县一级建立“巡视制度”,真正深入到群众中去听民言,访民意,察民情,及时对群众举报和反映较多的主要领导进行调查和立案追究。其六,要扩大基层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不单是畅通表达意愿的渠道,而是要保证这些意愿得以实施。其七,强化刑事打击的力度,尤其是坚持对巨贪处以极刑,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使其不能贪不敢贪,而不是“遭殃我一个,幸福全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