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一片反腐倡廉的呼声中,“司法腐败”一词,无论是领导讲话、官方文件或纸媒网媒的文章中都反复出现,使用频率极高。细细一想,在国家的某一事务领域加缀“腐败”一词,组成相对固定的常用语的,恐怕仅为“司法腐败”了。“司法腐败”一语,始出何处,俗成何时,无考究之必要;“司法腐败”一词,在构建高度和谐社会,高度民主法治文明的今天,实在不宜滥提乱用了。
司法是国家权力和国家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制度又称国家体制,有时与政治制度同义。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国体制度下,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是我国国是管理的三大基本制度。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自然就是我国三大主要公权力。显然,司法是国家基本制度和国是活动之一,司法权是国家公权力的体现形式,“司法腐败”的提法就值得推敲了。司法是国家制度之一,是国是活动之一,说司法腐败,不就是说国家制度腐败吗?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英明领导之下,在我国正朝政治更加文明、社会更加和谐的方向前进的时代背景下,“司法腐败”的提法实在不妥,与政治文明很不和谐。
害群之马并非司法领域一门独有。抵制和反对腐败是各条战线的政治责任。2006年8月3日,吴官正在全国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的讲话中指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实事亦如此,因“腐败”而落马者中既有党政高官和一般公务员,也有司法、金融、国企、条管行业或垄断行业领域内大小官员;既有文化教育科技方面的专家学者,也有虽只一官半职却掌控某个单位(部门)中某一实权的小人物。这些害群之马可谓遍及各个领域和层面,但除有“司法腐败”一固定用语外,却不见有其他“××腐败”的专用称谓。凡是腐败,都应严惩,但绝不宜只称“司法腐败”,或称“××腐败”。受到惩罚的腐败分子,是具体的人和事,而不是国家某个权力、国家某个制度、国家某个行业的腐败,更不要让司法官员全都笼罩在“司法腐败”的阴影之中。
崇尚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是民主法治文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传统文化根深蒂固,在从人治向法治转轨之时,司法权与行政权相比,前者还显得较为脆弱。树立司法权威,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忠于法律、坚持公平正义、严格依法办案,是党和人民的信任和希望,是司法工作者的天职。崇尚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是全社会的义务和责任。不提“司法腐败”,并不意味着放纵对腐败的司法官员的打击和惩处,相反,严惩司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本身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不应心慈手软。但是将司法队伍出现个别玩弄权术、以司法公权谋私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现象用“司法腐败”一词概之,既弱化和损害了司法权威,不但误导人们对司法权(尤其是审判权)的公信力产生怀疑,也会引起有些当事人动辄以上访代替诉讼,或者对生效裁判不积极履行义务。
因此,各行各业各个领域,都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教育预防讲整体推进,惩罚受过究其人其事,不要因个别司法官员的腐败,就说“司法腐败”,也不要因某些行政长官腐败,就来个“行政腐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