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办事也需要“喜新厌旧”!

时间:2020-05-27 03:1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梁永国
  黑龙江男子邹有杰在大连金州铁路清理洒落的煤面时被火车撞成残疾,沈阳铁路局根据1979年国务院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仅给予邹有杰300元的补偿。因为依据《暂行规定》,对事故死亡赔偿的金额为80到150元,最多只能补偿300元。(10月15日东方网)

  这个补偿数额对在事故中失去三个手指头的邹有杰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拿27年前的规定对现在的受害者进行补偿,铁路部门未免有点太“怀旧”了。处理这次事件的工程师解释说,因为从1979年以后,再也没有出台新的规定,国务院的《暂行规定》现在确实还适用,他们只能按照固定执行。看上去,铁路部门的处理似乎有理有据,没有可挑剔之处。但事实上,这个处理结果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

  从情理上看,邹有杰在这次事故中,不但造成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手2~4手指毁损等身体损害,更为此花掉了六万多元的医疗费。铁路部门却只给300元的补偿,这点钱还不够邹有杰讨要补偿的路费,“铁老大”的吝啬实在有些说不过去。而且“如果邹有杰对此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渠道为自己讨个说法”的盛气凌人态度在让人觉得“冷血”的同时,更让人感到一种霸气的存在。

  从法理上看,当法律之间的规定出现相互打架、不一致时,应该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法。全国人大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相对于国务院1979年制定的《暂行规定》来说,《民法通则》不但是新法,更是上位法,由于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在效力上要高于《暂行规定》。因此,沈阳铁路局在处理这起事故时,应该依据《民法通则》及其配套的司法解释而不是1979年的《暂行规定》。如果根据《民法通则》及配套的司法解释,邹有杰有权获得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因此,铁路局对这起事故的处理明显地有失公允,邹有杰应该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宜,现唯有寄希望于法院给邹有杰一个公道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