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导,最近,国土资源部在总结造成政府土地违法的七大病因时,把“一些地方法院的不作为”作为造成大量违法用地查处不力的重要原因。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发表的题目为《堵漏洞 治根本——遏制地方政府违法用地的调查与思考》的文章称,法院不作为问题在土地违法事件中反映突出。从执法实践看,拆除建筑物应该是对违法者最有威慑力的处罚。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占地仅能作出拆除建筑物的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命令,只能申请地方法院强制执行,且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向法院支付高额执行费。但目前一些地方法院不作为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收了费也不执行,最后不了了之。
国土资源部要求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行政决定,无可非议。而且按照宪法的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因此,由法院对政府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执行,也顺理成章。但是问题似乎没有这么简单。
虽然我国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置是人大监督下的“一府两院”的体制,但是,地方法院在编制上属于地方党委政府的下属部门,从来也没有与政府“平起平坐”过。例如,省高院的编制是厅级机构,是省政府的下级机构;中级法院、县级法院的编制是处级和科级机构,是地区和县级政府的下级机构。让作为下级机构的法院去执行上级机构政府的违法行为,这本身就是让法院“以下犯上”,法院的执行还能进行吗?
按照现行体制,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必须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地方人大的监督。而地方政府的行为,通常也是经过地方党委认可甚至研究过的。地方人大的工作通常是与地方党委保持一致的,现行地方人大的主任一般由党委书记兼任。地方政府的一把手本身就是党委的副书记。法院的执行工作如果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决定相违背,执行工作有可能进行吗?
现在,全国法院按照中央的要求,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但是,如果各级党委、政府的负责人没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院所作的努力可能都要付之东流。实践证明,一些地方法院存在的案件裁判不公、案件处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生效裁判执行难等问题,有的就是受当地一些机关或有关负责人的授意或压力下产生的。一些掌握法院人事权、任免权、财权的机关,一些在这些方面有发言权、否决权的领导人,如果他们不能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不能理解和支持法院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行使审判权,法院的工作将举步维艰。
与由地方管理的法院比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垂直领导的。他们在执法上比起法院应该有明显的优势。但是国土资源部的文章说,由于地方国土管理部门的财权由地方政府控制,一旦土地违法案件涉及地方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考虑到自身利益,不与地方政府为难,从而在不自觉中把案件一压再压。看来,国土资源部对其下级执法中的难处很能体谅,对法院的处境为什么又不能体谅?
也许,对于政府的土地违法案件,确实存在一些地方在有可能执行的情况下不作为。但是,事实上,对政府不能执行的案件,大多数法院是无能为力。
无论是政府还是法院,都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之下工作的。因此,国土资源部想解决政府土地违法的案件,还是把功夫花在依靠党的领导上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