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检察日报》登载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姜伟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上对受贿罪提出修改建议的新闻,被拿到网上却成了《检察官建议将提供性服务纳入贿赂犯罪》。笔者通篇看下来,并没有专门关于“性贿赂”的内容。只是在列举贿赂案件中的非货币形式时对“提供性服务”一笔带过。选编新闻的编辑无可厚非,这位检察官的建议里的确包括将“性贿赂”入法,不过只是若干服务性贿赂项目里一种,我以为无论是检察官还是媒介都不必将眼睛盯着“性贿赂”。
理由如下:免费为官员提供劳务、装修住房、提供住房使用权、出国出境旅游等,均以提供这些利益的一方直接给付金钱财物为前提的,这些服务大多数只是财物的“变脸”,是金钱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已。而要将提供性服务定性为“性贿赂”则相当难,几乎无法以金钱来衡量。如果按当地卖淫嫖娼的价格计算,如何确定提供服务的次数和质量?如何能避免走入像疾控部门通知小姐开会、动员她们哄嫖客使用安全套那样的两难境地?如果按民间“青春损失费”来计算,根本就是一个“天价”。所以,这是一本糊涂账。
通过性交往、性服务从官员处得到实质性的不正当利益,对官员一方来说,违反了党纪和政纪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在掌握足够证据的情况之下,依照党政纪和相关法律进行处理就是了。按照“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对索取或接受性服务的官员不应该再进行另外的处罚,除非他触犯了其他的法律法规。既然法律、纪律、制度都对官员的道德水准和个人行为进行了规范,也就没有必要再动用立法资源,为所谓的“性贿赂”立法。对于提供者来说,有的属于纯道德范畴,有的则涉及违反纪律,应根据不同身份确定是否接受处理。
反贪资源本来就很紧缺,检察官办一个反贪案件要花费大量心血。要看到,随着改革与发展的深入,办理反贪案件只会越来越复杂,越来越艰难,不会因为力度的加大就变得简单起来。因为“杀毒软件”在升级,“黑客”与“病毒”也在升级。别总将眼睛盯着被媒体放大了的“性贿赂”,“性贿赂”入法会牵扯大量司法资源,反贪部门为了拿到性交往和不正当利益之间的关联证据可能会焦头烂额,浪费查处其他腐败案件的时间和精力,这是不经济的,也是得不偿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