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乃是“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和解、调解这种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的方法直接写进中共中央的决定,足见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所在。
司法调解,以国家审判权为后盾,在化解矛盾纷争、调整法律关系、平衡各方权益、促进和睦团结等方面具有其他方式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历史背景下,法官、律师都要在依法的前提下,善于把握当事人形成纠纷、产生矛盾的焦点,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在努力寻找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的基础上,觅求最佳的调解方案,尽快而稳妥地解决纷争。司法调解,必须以“人民的权益切实得到尊重和保障”为要旨,在公权力主导下引导当事人正确处分和让与私权利。法官居中,律师配合,实现当事人平等协商对话,司法调解才能显其定纷止争的优势。
司法调解,当以平息矛盾、解决纠纷、“案结事了”为宗旨。“让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收到“自动履行程度高”的效果,达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的目标,以“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不仅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也是应当承担的重大政治责任。”这是今年10月上旬肖扬院长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从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向全国法院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民商事案件司法调解的力度,是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会全精神的时代要求和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才是“案结事了”,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因此,“调”只是司法手段,“解”才是宗旨,千方百计去“调”,九九归一要“解”。如何评估司法调解工作,不能只看民商事个案是否经过调解程序,也不能只看调解率,而应看调解的成功率,即用反悔、自动履行、申请执行、服判、息诉息访等比率来衡量司法调解工作的成效,防止只求“调解”形式,不重“调解”效果和空调白判现象发生。
司法调解,应以“自愿、依法、民主、创新、事了”为原则。不强迫调解,不违法“和稀泥”式调解,不存偏倚袒护的心态调解,不机构教条式调解。要做到理与法结合,法与情相通,情与理相融,因案而异,灵活调解,才能真正“调”出和谐,彻底“解”去纷争。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是人民法院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的16字指导原则,是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部署的重要实践。“调”也好,“判”也好,都是为实现彻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达到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