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受司法融合和谐乐章的韵律

时间:2020-05-26 23:5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许波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全国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显而易见,按照方便群众诉讼和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提出的这一指导思想,首先将司法和谐理念引进民事审判,对于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定纷止争作用,且通过富有活力与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推进公平与正义价值实现,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发展进步意义重大。

勿庸置疑,民事审判工作更多涉及到老百姓诸多切身利益,因此,民事诉讼只有在和谐的司法环境和秩序下运行,才有利于各类矛盾纠纷及时“了结”,才能确保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建立后发挥最大作用,收到良好审判法律和社会效果。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下,民事诉讼朝着和谐诉讼模式迈进,无疑将成为新时期民事审判的重要特征和根本目标。同时,诉讼也只有在和谐秩序下运行,才能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肖扬院长指出“无论是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还是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均需要在和谐的诉讼秩序下运行,需要和谐的司法环境提供保障。对于人民法官而言,在实际审判工作中,不仅要牢固树立司法和谐的新理念,竭尽全力创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的和谐关系,积极稳妥地协同各方在和谐氛围中推进诉讼进程。同时通过引导,只有当所有诉讼参与人将“诉讼及时顺利完成”作为共同的责任时,才能真正实现最大限度的司法公正、高效和权威。

诚然,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和谐权的具体组织者和行使者,践行司法和谐理念首当其冲是要搞好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切实做到“立案、审判、执行、审监各个环节之间、民事与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之间,真正能够既分工又合作,既制约又配合,相互协调、促进,共享和谐。” 在此基础上,确实应主动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衔接与协调,以及人民法院与权力监督机关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渠道之间的关系协调,共同营造出整体联动的良好社会法治和谐氛围。

司法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社会中存在的矛盾,很多最终只有在和谐司法秩序下才能有效得到化解。笔者认为,坚定司法和谐新理念,有利于形成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机制,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正常诉讼秩序,全方位提高审判工作公开透明度。笔者深信,通过和谐司法的实践,必然能够将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必然会将社会和谐的司法价值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与境界,我们更期待从中尽情体验与感受司法活动融合文明和谐乐章的韵律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