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笔者在人民法院报一版看到《保障社会和谐的生动实践》的评论员文章后深受启示。文章对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保和谐、促和谐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作为一名法院干警更应当以加倍高度负责的精神,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竭尽所能为维护和谐稳定作贡献。认真读过此文,笔者深省保障社会和谐是司法实践追求的终极目标,同时笔者对依法保和谐也有了更明确的认识。
首先,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好保障社会和谐重大责任,最重要的是全力落实好“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因为这一指导方针高度概括了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确定了衡量司法活动的根本标准,指明了人民法院开展各项工作的正确方向和目标。“公正司法”反映了司法活动内在要求,体现了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一心为民”阐明了人民法院的根本性质,指明了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公正”是司法为民的前提和基础。失去公正,司法为民即为无本之木。“为民”是司法活动的宗旨和要求。偏离为民,司法公正和和谐目标便是空中楼阁。
其二,牢固树立依法保障社会和谐的观念,应当首先进一步树立好群众观念,强化司法为民宗旨。作为一名法官干警不仅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心中装着群众,感情贴近群众,关键的还是要把司法便民、利民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再是通过坚持不懈的制度建设,把群众观念、服务意识转化为法院工作的长效机制,以一贯之长期坚持下去。
其三,通过司法活动保障社会和谐,就是要扎实办好每个案件,努力确保司法公正。将公正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始终,在司法活动各个环节上体现公正,既要确保实体公正、更要确保程序公正;既要使当事人感知过程公正,也要使其获得结果公正。只有依法办好每个案件,使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司法公正的目标才能实现。同时,还要不断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司法效率。案件即便裁判结果公正,但如久拖不决、效率不高,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结果的公正也难以彰显,最终削弱司法公信力。因此,还应进一步增强诉讼效率观念,强化审判流程管理,保障当事人用最少的成本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四,司法的基本目标是化解“不和谐”因素,而诉讼调解手段又是当前法院化解矛盾纠纷最有效的方式,因此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显的尤其重要。笔者认为,对依法能够调解的案件,不仅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要求,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还要解决好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切实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同时,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调动多方积极因素化解民间纠纷。
其五,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社会和谐,还应当把持续规范司法行为作为人民法院一项长期工作,着眼于深层次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住重点岗位、重点环节,从关注审判工作结果转变到严格规范具体司法行为的全过程,进一步深入规范刑事、民商事和行政审判,以及司法执行行为,将规范活动引向深入,真正树立起良好的司法形象和崇高的司法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