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的两条新闻引起我的注意,一是《现代金报》报道,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条例》确立了公益补偿制度,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如给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受害人可向当地政府申请补助;二是《法制日报》报道,邱兴华案受害人家属贫困潦倒,生活陷入了绝境,而赔偿遭遇法律白条。
公民个体遭遇不法侵害,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无法从侵害人处得到应有赔偿时,怎么办?是由国家给予适当补偿还是由受害人独自承担“苦果”?这两条看似不相干的新闻给了我们不同的答案。我们在为杭州的作法喝彩的同时,也为邱兴华案受害人家属的前途和命运担忧,他们的遭遇相似,为何命运不同?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当社会个体遭受无力独自承担的灾难和侵害时,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和援助,这不仅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更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需要不仅体现在精神病人的意外伤害和犯罪受害人家属的补偿上,在面对一些重大的自然疾病和天灾人祸时更是如此。这是因为当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和完善,社会个体的力量在重大疾病灾害和意外事故伤害面前显得如此“不堪一击”,放任不管只会让他们陷入绝境,在无边的黑暗中苦苦挣扎却看不到希望的曙光。现实中,由于公益补偿机制的缺失,多少悲剧因此而生,多少家庭因此破碎,多少生命因此不幸消亡,多少人因此陷入悲惨境地!
一个人的痛苦怎能由个人独自忍受?一个家庭的苦难也绝不该仅由家庭独自承担!作为社会中的每个人,谁都无法保证不遭受这种意外和灾难,这时我们需要寻求一种帮助和保障,而政府和社会是我们唯一的依靠。因此,我们需要一种由国家和社会力量作为后盾的全方位的公益补偿制度,这不仅是生存的需要,也是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内涵。
许多国家早已建立了这种公益补偿制度。以犯罪被害人补偿为例,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新西兰、英国、瑞典、法国、日本、韩国、美国一些州都先后建立了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中国台湾地区在2002年也颁布了新修订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法》。2006年中央政法委也明确提出,要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按一定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的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杭州在确立公益补偿制度上已先行一步,这是一个可喜进步,我们期待这一制度能向各个领域延伸,在全国得以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