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有理者“打得起”官司

时间:2020-05-26 23:4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程计山
  据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于规范法院的收费办法、防止乱收费,以及保障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无疑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让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只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步;让有理者“打得起”官司才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所在。

  首先,任何一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都需要国家投入相当大的社会成本;因此,虽然法院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存在的,法院在主持社会公平与正义时,自身也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只有当法院的办案的经费能够及时、充足地落到实处之后,法院才能够将精力用于各种案件的审理中,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我们应当看到:由于地方法院的各种经费均由地方政府保障,但对于地方政府是否能够及时、充足地保障法院的各种经费,以及其不能及时、充足地保障法院办案经费时如何制裁、由谁制裁,却无相应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经费是否能够得以及时、充分的保障,往往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自愿”与“恩赐”,这不仅仅影响到了地方法院的精力,同时也是导致目前司法权力地方化、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事实上,无论是对农民工劳动的保护,还是因拆迁引发的争议,如果从更深层次的进行分析的话,许多社会焦点问题或多或少地都能够从地方政府的“政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上找到原因;在这样一个特殊的社会转型期,即便是法院不收诉讼费用,让这些争议进入了司法程序,在案件的审理、执行过程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得到彻底的保护也是困难的。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既需要对法院的收费进行规范,防止法院的滥收费、违纪开支;同时,我们更需要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行为予以规范,从而能够保障法院各种必须的经费落到实处,才能够确保法院具有充足的精力公正地审理各种案件,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其次,在一个理性的社会之中,一个人的经济收入不仅影响到其敬业精神的发挥,同时还往往直接关系到其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的体现;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审,法官的经济收入即是其社会尊荣地位的具体体现,同时更是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志之一。比如,在西方国家中,一般地都将法官远远高于一般公务员的经济收入与其他社会荣誉一起,作为法官社会尊荣地位的重要标志,从而保障了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具有崇高的神圣感与正义感。因此,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我们需要加大对法官履行职责时的监督;同时,我们更需要赋予与法官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相适应的经济收入。在1995年制定的《法官法》中,就明文规定了“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但至今该法已实行十余年了,法官的工资制度仍然在套用公务员的标准,并未体现出“审判工作”特点。无庸讳言,近年来,法官队伍中出现了许多腐败分子,笔者也无意于简单地将其腐败行为与目前法官工资水平简单地挂钩,但目前法官的工资待遇与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并不配套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样的收入恐怕很难培养起多数法官的神圣感和正义感,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职责必然会大打折扣。

  最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系社会长期稳定和和谐的基石,随着《办法》的实施,必然地将会引发案件数量的大增,无疑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从而促进社会长期的和谐与社会;但同时,这样同样必然地导致法院所需费用的增加、法官工作压力和精力压力的空前增加。因此,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规范法院收费行为的同时,我们更应当建立和完善法院经费保障制度以及完善法官相应的工资待遇,只有这样,我们在保障社会公众“打得起”官司的同时,更能够保障“有理人”打得赢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