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很多地方市、县以及省政府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纷纷出台相应的政策和规定,明确规定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具体要求,并且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范围进行考核,保障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能够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一经推出,获得了各界的一致好评,认为该制度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使法治意识得到强化,树立了行政机关的威信。同时也能够使行政首长了解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而且还可以让行政首长通过行政诉讼当被告这样一个形式,了解案件的整个过程,从中发现本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执法思路,使行政执法走上法治的轨道。还有报纸报道了某县出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之后,该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出庭率达到了95%,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为该县的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也从实施前的70%下降到现在的32%。由于该制度的大力推行,促进了依法治县进程,极大地提高了该县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有利于建设法治政府,改善了行政审判的执法环境。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还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它在提高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那么,为什么很多人都认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值得推广呢?大家一定都觉得什么事情只要领导重视了,就一定能够办好,行政诉讼也是如此,领导参加了诉讼,其他公务员就会认真对待,在执法时就会依法办事,行政机关败诉的可能就会减少。比如上面报道所说的,该县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以来,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也从实施前的70%下降到现在的32%,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促进了依法治县进程。这种说法是值得推敲的。难道行政机关的败诉与否取决于行政首长是否出庭吗?我们知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要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行政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才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行政首长是否出庭并无直接的关系,它取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行政能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时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来进行执法,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行政不能简单地依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就能解决,靠的是行政机关整体水平的提高。
从中我们也不难看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于依法行政的观念也不是很正确,是否严格执法完全在于领导重不重视,而不是依据法律。这也与我国的传统观念有关。我国的传统观念是强调公务员个人操守的,这完全是一种道德层面的要求,与我们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是不相匹配的。虽然公务员个人的道德品质很重要,但他首先应当具备依法行政的理念,应当把法作为他工作中言行的首要标准。为什么很多公务员会认为领导的命令比法还重要呢?因为他们一致认为,他们的权力并非法律授予的,而是上级领导给予的,如果没有领导的支持,他们的权力也就没有保障。因此在他们眼中,只有服从领导才是工作好坏的关键。
实际上,在当今社会,尤其是行政权力日趋膨胀的今天,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以法制权,以法律来约束和制约权力,保护合法的权益不受权力的侵犯。而我们相当一部分政府公务员却把法律视为一种工具,甚至认为法律是行政的障碍、绊脚石;因为法律是重程序的,要是什么都按照程序,那么还会有什么效率可言呢。所以在工作中能省略就省略,能不执行就不执行,法律在他们手中可以任意取舍。可是,如果按照这样的观念去行使权力的话,就会严重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使他们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过去我们提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公共利益永远都是优先考虑的,因此行政机关在执法时不会考虑个人利益的损失。在法治社会中,从法律和保护权利的角度讲,个人没有义务屈从于公共利益和为其付出牺牲,因为他们的利益都是平等的,都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需要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中进行选择的话,行政机关首先应当考虑维护个人利益,因为个人利益是弱小的,是最容易受到侵犯的;确实需要舍弃个人利益时,行政机关也应当给个人利益以合理的补偿。
法律代表了正义,代表了公平。一个法治的政府才是一个诚信、公平的政府,才能取信于民。所以,我们更应该着重培养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法治观念。我们政府的公务员都具备了法治的观念,严格依法行政,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使正当、合法的权益不受侵犯,才能真正建立起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