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岁的来深务工人员张百宁因不满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驳回其讨薪诉求,一怒之下,拆走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招牌,并徒步一个多小时将招牌带回家。尽管深圳市劳保局信访办工作人员已经与张本人进行了电话沟通,但张百宁仍坚称“只有在劳动保障局帮助解决问题后,才会归还牌子。”(12月28日《南方都市报》)
有律师认为,张百宁的行为明显过激。相关部门可向其拿回招牌,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张百宁拒不归还,公安机关可介入,对其进行警告和训诫,若仍然屡教不改,则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作为“受害人”的深圳市仲裁委,其立场更加鲜明,不仅有领导声称“这肯定是一个政治事件!”而且还出现了这样一番意味深长的话:派出所已经立案,相信公安机关的公正和破案能力。在律师专业鉴定和公安机关破案能力的双重保证下,几乎可以推测,张百宁在维权无果之外,将多出一重因干扰行政执法而受罚的郁闷。
张百宁拆走深圳市仲裁委招牌,虽说已经超越现行法律底线,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须以法律对一个公民的胜利而自得。从政治影响上讲,拆招牌之前的事情远比之后的事情严重,因为公民的权利在有关部门踢皮球的过程中显示出低下,深圳有关部门以对公民权利的漠视给了自己沉重的一巴掌。基于与汝偕亡心理的拆招牌行为是悲观、失望、愤怒多种情绪催生出来的具有毁灭性质的行为,这种行为除了控诉权利无处伸张之外,其实并不是一个多么严重的政治事件,因为它只是一起极端的个体行为。
在人们还对维权存有一线希望时,对其持续的无意识打击通常会导致两败俱伤,一损俱损,不仅公民受罚,行政部门的政治身份也将受到影响。两年前在陕西府谷县就曾发生过工商局招牌被当地老百姓拆掉的事情,甚至还有百姓扛着拆下的牌子进京告状,这些行为虽然都不可取,但是百姓心理极端到触犯法律而不惜的地步,我们就不能仅仅把板子打在他们身上,而对于行政部门漠视民权的态度不责不问。
暂且不说一个人维权是否一定得温和中庸,就算他不明道理,也拥有一个合法维权的通道,性格内向、比较偏执、爱认死理并不构成他们维权资格不足的条件。福田区仲裁委以张百宁“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这显然站不住脚。去年劳动保障部就曾发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指出劳动关系的确立已非局限于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基本凭证均可。再者,一个仲裁案子动辄拖个一两年,这本身也不符合维护和保障人民权利的法治精神。从某种程度上讲,公民维权通道的畅行水平昭示着一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程度。
公民维权通道不应“山路十八弯”,在这起拆招牌事件中,我们期待以维护和保障人民权利为职责的行政部门能将此视作一个深刻提醒,革除已经根深蒂固的漠视甚至抗拒民权要求的陋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