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将正式收回下放了26年(有人认为23年,起算点不同)的死刑核准权。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做出修改,删去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规定,修订后的法院组织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后,所有的死刑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以外,均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众所周知,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具有统一死刑的司法尺度、保障人权、准确适用刑法、切实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等一系列益处,是构建和谐社会对我国刑事司法提出的必然要求,是人心所向、众所称道的大好事,笔者对此亦双手称赞。
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特意从全国抽调了大量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刑事法官前往死刑复核庭就职,专门就死刑案件进行复核审理,成为了专门把守死刑被告人生死关的生死判官。
生死判官也是人,也是普通人,生死攸关,人命关天,对于他们来讲死刑复核裁定书上的每一个文字、标点符合都有着千斤重的压力。
法院组织法修改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但是侦查权的行使却没有丝毫的改变,纵观近年来出现的几起被大家关注的刑事大案,错误的形成基本上均源于证据。按照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主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海关、检察院等国家机关行使。所以,对于刑事案件证据的取得几乎全部来源于侦查阶段,法院对于证据的审查主要是从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上进行判断,然后应用形式逻辑的推理去得出唯一排他的结论。同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的复核法官对于死刑案件的审查亦为形式逻辑的审查,虽然死刑复核必须对被告人进行提审、必须进行开庭审理,但是在现有的诉讼模式下,对于死刑案件的审理主要还是依赖于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材料,可以说,证据证实的事实是法院据以定罪量刑的唯一基础,那么,证据的来源以及获取证据的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而言,公正、公开的死刑案件侦查程序就成了为生死判官解压的重要途径也是根本途径。
高铭暄教授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时说到:死刑复核的法官审理每一个案件都会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可想而知,法官在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过程承担了多少的国法天理和人情等社会各方面的压力。让我们尽可能从各种制度的保障方面为他们创造公正审判的基础,为他们能够公正审判提供必要保障,尽量为他们减少无谓的压力,让他们公正、中立、不受干扰的审判,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回收死刑复核权的初衷和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