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村长”的称谓看法律意识

时间:2020-05-26 23:0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徐爱民
  生活中,农民群众大都喜欢把选举村委会主任叫做“选村长”,到一些农村去打听村委会主任极有可能会让农民一头雾水,改称“找村长”就容易得多了。这也别怪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影视剧也常常出现“村长”的叫法,就连一些报刊里的新闻报道也时不时地冒出“村长”的字眼。这就是中国的国情,也许那些蹲在书屋里做学问的法学家会认为笔者是在耸人听闻,但事实确实如此,并不会因为法学家的惊讶而有丝毫变更。

  按理说,“村长”这个称谓早过时了,正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称谓只能是“村委会主任”。理由很简单,且不说早在1988年6月1日起我国就试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单单从1998年1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来也有8年多时间了。那么,为啥“村长”的称谓就迟迟难以淡出人们的生活?这其中并不仅仅是因为“村长”这个称谓比“村委会主任”更加顺口,深层次的原因也很值得探究。

  首先,在很大一部分农民群众看来,村委会主任与村长是半斤八两。从法律意义上看,村长是上级任命的官员,村委会主任是群众选举出来的自治机构负责人,二者的法律意义截然不同。但农民群众无暇去深究法律意义上的异同,当他们看到自己选举出来的村委会主任与过去的村长毫无二致的时候,也就懒得去改口叫“村委会主任”了。

  其次,从行政隶属关系来看,一些乡镇政府仍很乐意把村委会主任当作村长来使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府与它的关系也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习惯于采取行政命令的手段开展工作的乡镇干部对此并不适应,还喜欢把村委会当成自己的下级,感到把村委主任当作村长来使用比较顺手。

  第三,在一些村委会主任看来,仍以为当村长比当村委会主任要风光得多。根据法律规定,村委会主任是村民选举产生的,理应代表村民利益,为村民服务。但在一些村委会主任的思想里,把村民作为靠山远远没有把乡镇政府作为靠山威风,带“长”的称谓也远远比“主任”听起来有权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这么久了,在中国“村委会主任”的称谓推行起来居然如此步履蹒跚,真让人匪夷所思。对此,有人埋怨农村普法力度还不够大,还有人埋怨影视作品和新闻媒体没有做到用词精当。依我看,关键是因为职能转换的滞后引起了民众法律意识的扭曲,倘若今日之村委会主任与昔日之村长角色毫无变化,却硬让农民群众改口叫“村委会主任”,也只不过是隔靴挠痒,很难让他们在法律意识上有明显的改观。推而广之,任何一种崭新的法律意识在民众中真正树立起来,都需要社会相关领域依据新的法律重新组合和转换,而不是简单地改个称谓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