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和谐:民事审判的重大突破

时间:2020-05-26 22:0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詹菊生
  首席大法官肖扬院长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的理念,这是法院改革特别是民事审判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和创新。司法和谐的理念,把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紧密融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主流之中,是人民法院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大举措和崭新目标。

  司法和谐,向全国法院提出了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的奋斗目标。怎么才叫司法和谐?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进行了理性概括:“司法和谐就是各诉讼主体基于理性的法律认识,在和谐的诉讼程序与诉讼气氛下,以诚实和文明的诉讼态度,协同努力,实现民事诉讼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在法律的理性认同、法律的基本约束、法律的行为规范下和谐理智平等地解决民事纷争,求得明理了事,促进社会成员之间和谐共处,实现诉讼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完全统一。社会成员之间的纷争和谐地解决了,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消除了,有利和谐的因素增多了,整个社会的和谐也就有了保障。

  怎样才能实现司法和谐?明确各个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与义务,是协同推进诉讼、和谐进行诉讼、文明参加诉讼的重要保障和司法和谐的基本内容。这个重要保障和基本内容归结到一点就是亟待构建一个和谐的民事诉讼秩序,这个诉讼秩序实质上就是适应构建和谐社会时代主流的民事诉讼模式。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及现已习惯的民事诉讼方式都难以适应司法和谐的要求了。这正和肖扬院长所说,“在当今民事诉讼领域,过于强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仅使法官苦不堪言,而且影响审判机关形象,而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模式,也容易出现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以至实体不公等缺陷”。因此,要实现司法和谐,就必须寻求和构建一种和谐的诉讼模式。这个模式拟从倡导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依法诉法、诚信诉法、文明诉讼、积极诉讼、平等诉讼等内容来设计,使诉讼及时顺利完成成为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责任。和谐诉讼模式也需在“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之间取一个平衡值,要把各诉讼主体的“共同责任”合理分解,摒弃简单化的“谁主张谁举证”做法,即在两个主义之间取一个适当“量”或是合理“度”,以避免诉讼迟延导致程序和实体上的不公正,也避免增大诉讼成本。现今诉讼模式不利当事人运用,不利协同推进诉讼,是法官叫苦,法院形象受损的原因之一。

  司法和谐不是妥协纵容。司法和谐是顺应时代的民事诉讼改革和创新,而不是向成讼的纷争妥协,更不是纵容闹讼。每个司法工作者和诉讼主体都应清醒地认识到,司法和谐既不是对非法行为、闹讼行为的无度纵容,也不是对诉讼主体之间合法权益保护的妥协和弱化,更不会是对讼争纠纷、诉辩主体的矛盾争议以法律手段来颠倒是非,胡调枉判。司法和谐的实质是以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的理性调节为主导,引导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对事实和法律的理性认识和讼争是非的正确判断,及时顺利地完成诉讼,在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定纷止争。用司法和谐的理念,重构民事诉讼模式,目的就是要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人民的权益受到平等保护和切实尊重,便于人们依法诉讼,便于法院化解纷争,便于规范人们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和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司法和谐,就是倡导在诉讼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心态平和、冲突调和、情绪缓和、气氛温和、纷争求和与利益均和。

  法院内部顺畅协调,共享和谐。司法和谐对法院内部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层面工作的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本级法院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上下级法院之间和非隶属关系的法院之间的相互衔接和充分协调,都要有相应的制度来配合适应司法和谐的诉讼秩序,也要有全新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理念和敢于突破当今民事诉讼领域陈旧模式的勇气来进行大胆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