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这是1月6日出台的《北京市加强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赋予职工的权利(2007-1-7新京报)。而半月前,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新闻发布会上就着重强调,从业人员知道作业场所有重大安全隐患、危及生命时,有拒绝作业的权利,业主和企业方不得对其打击报复(2006-12-22中青报)。事实却证明,在企业主的淫威和自身求生存的双重威逼下,所谓拒绝冒险作业的权利,中看不中用。
有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已超过两亿人。其中,采掘业中农民工占从业人员的近80%,建筑业中占从业人员的71%,加工制造业中占从业人员的68%。然而,目前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十分突出。在采掘和建筑业中,农民工伤亡最严重。2005年,全国矿山共发生伤亡事故5218起,死亡8280人;建筑业共发生伤亡事故2288起,死亡2607人。其中农民工死亡人数占75%以上。(2006-6-14中青报)
问题在于,农民工所付出的健康牺牲并非是不可避免的,而存在着人为的致命祸患。在乡镇企业中,83%的企业不同程度存在着职业危害,30%的工人接触有害物质,60%的企业没有为从业人员配齐必要的防护用品。农民工超时劳动现象十分严重,因疲劳作业酿成的工伤事故也时常发生。可恶的是,黑心的矿主漠视安全投入,肆意将矿工兄弟置于危险的劳动环境中。在发生的多次重大特大责任性安全事故中,我们都读到了这样的情节和细节:事故的苗头已经出现,瓦斯浓度严重超标,甚至开采面已出现起火、冒水险情,矿主仍以扣除工资以及除名处罚相威肋,逼迫职工冒险下井继续作业,最终酿发了重特大的死难事故。
面对黑心矿主的财富暴力和农民工的怯懦可欺的强弱对比,我们读到的是财大气粗的暴戾霸道,更读到了弱势群体的无可奈何。因为有点煤,无数的贫穷农民好歹有个养家糊口的饭碗。为了生存的需要,许多农民工却“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既心存侥幸,又甘冒风险。尤其是年底要到了,各方尤其是广大矿工都指望着能拿一笔挖煤的血汗钱回家过年,结果越是这个时段,越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多发期。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曾坦言,英国用了70年、美国用了60年、日本用了26年才走出事故易发期,而中国准备用10年至15年的时间走出这段易发期。(2006-12-22中青报)
拒绝冒险作业,应是宪法权利之一种。公民有生命安全的基本人生权利。自然有权拒绝冒险作业,有权拒绝蛮干拒绝亲蹈死地,作无谓的牺牲。可悲的是,公民生命安全的权利在权势面前常常显得孤独无依,微不足道。由于工人尤其是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为生活所迫,他们无法与经济强大的甚至有官方后台和黑社会背景的企业主平等的谈判,进行权利的博弈,更重要的是,制度规范也不健全,安全检查和监督职能部门还存在着不作为,甚至存在着官商勾结的权力腐败。而这些都不是工人兄弟所可以匹敌的。
所以,我以为,要保障工人面对冒险作业说“不”的权利,除了建立维权热线,有专门机构集中关注和办理投诉这一着棋,还需要更细密周到的制度性安排和保障。比如安全检查和执法监督不再走过场,不再是一张整改令不了了之,甚至安检局官员不再是企业主;“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活动,不会是一阵风;对查出的隐患及时登记、建档、报告,企业必须落实整改措施,不再是假整改;还应在采掘业、建筑业等重点大型企业实行安全巡视员制度,由中央和省级以上安全官员派驻,履行明查暗访和督查整改的职责;严格落实矿长下井带班制度,确保每一个班次都有安全生产的指挥员和技术骨干,更重要的是要让他们与职工心息相通,生死与共;对企业存在重大隐患又不整改的,单靠工会组织一家之力予以纠正是不现实的,必须与行政和执法机构联合行动,予以查处;建立畅通无阻的信息举报制度和迅捷便宜的突发性事故危机处置的权威性组织,同时必须依法严厉追究重大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真正做到“一个都不能少”,而对逼迫工人冒险作业者加罪处罚,包括通过法律程序让其以命相偿。如果仅仅是“煤矿不得因为这些原因扣发职工工资,或辞退职工”,缺乏硬绝不,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作后盾,那么职工拒绝冒险开工、施工的权利只会变成充饥的画饼而已,这决非仅仅是书生之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