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权威 精神病鉴定

时间:2020-05-26 21:3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冉小毅
  12月28日,邱兴华带着“我该死,罪恶滔天,杀人偿命”的最后陈述离开了人世,让这场被舆论热炒、专家等社会各界极度关注的杀人大案画上了一个句号,对此有人表示遗憾,有人表示赞同。掩卷而思邱兴华案件的审理给社会带来的诸多争鸣,由衷感到司法权威确立的举步维艰,以及法治理性全面确立所面临的困难重重。

  “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最基础标准,其要求确立法律在社会规范中的最高权威,要求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其对法律至上原则最直接的体现莫过于严格依法办案,独立行使司法权,树立司法权威,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回头来看邱兴华案件审理过程呈现出来的种种争论,凝结为一点就是司法机关适用的法律是否被唯一推崇,以及司法机关对于法律适用尺度是否有独立裁判权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之所以进行鉴定是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属于侦查权的一种,一般属于公安、检察院等一些国家机关专门行使。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进行鉴定。

  邱兴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些医生根据媒体的报道和自己的行医经验直接断定邱兴华患有嫉妒妄想症状,刘协和教授认为这是属于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一种表现。姑且不论医学专家们没有与邱兴华直接接触就得出了邱兴华属于精神病的论断是否正确,姑且不论医学专家们在没有任何实践考察的情况下将邱兴华实施犯罪行为时断定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是否科学,也不用论邱兴华亲属提供的精神病鉴定申请所以依靠的证明材料是否有具有说服力,医学专家们对于邱兴华案件审理的影响已达空前。显然,法律至上的原则、法院独立司法的权威性被医学专家们独有的权威所削减,在医学专家的反对下,伸张正义的司法机关不由自主的背上了“武断”的外罩。

  如果说医学专家们对于法院司法的干预属于空前,那么似曾相识法学家的公开信让我不由得想到了曾经的“专家意见书”,公开信道出了我国现有司法鉴定制度的弊端,可谓一针见血!但五位满腔热情的专家企图通过个案来实现法律的变更,甚至实现由司法机关对于现有法律规范的突破,实属缘木求鱼。

  法院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在于不偏不倚,不受无谓干扰。其作为国家唯一行使审判权的机关,规范和有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主要途径,也是民众对于法院司法信赖的基础。各种不同类型的专家在邱兴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表各种言论对法院司法进行监督,反映了民众守法意识的提高。同时也反映出人们对于专家的盲目信任。专家作为个人对案件发表意见本无可厚非,但强硬的把个人或者个体意见强加于法院则体现出了人治的个体随意性。在一定意义上说权威如果没有规则的限制就成为变相的人治。

  诚然,从邱兴华案件来看,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如陈卫东所言,应赋予辩方鉴定启动权,特别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司法鉴定的启动权不能为司法机关所独享,控辩平等要求在鉴定启动权方面同样要实现平等。但这只是对我国司法鉴定或者说对于精神病鉴定一个预设,属于立法应该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