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近在济南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虽然“司法和谐”理念是在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笔者认为此理念应提倡在全国各级法院各类案件的审理中进行贯彻,相应地各级法院应当组织学习并领会司法和谐理念。笔者认为,此理念对当前司法改革具有以下意义:
1、司法和谐理念是贯彻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加强社会和谐需要司法保障,那么司法保障的本身即需和谐,无和谐的司法,无从谈起社会和谐。
2、司法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六中全会的决定,重点强调要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因为社会稳定与和谐仰赖于司法和谐。司法是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纷争的最后仲裁者,司法不和谐,社会纠纷就难以得到和谐解决,社会矛盾就会聚集,容易产生群体性事件并导致大量矛盾的激化,产生诸多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
3、和谐的诉讼秩序是公正高效权威的基础。六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但如果没有和谐的诉讼秩序,必将影响诉讼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也会降低诉讼效率,拖延诉讼,并最终使得司法权威受到影响。和谐的诉讼秩序依赖于全国各级法院法官的齐心协力,把司法审判工作落到实处,法官首先要使自己受到尊重,才能使司法权威得到全面提升。法官受人敬重与司法公信力的树立是一体两面的,亦即,法官受敬重司法公信力必然树立,司法公信力树立法官必受敬重。法官必须在司法审判中不断创造和谐的诉讼秩序,以促进司法公信力,而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4、司法和谐能够促使各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在我国传统社会中,长老式、家族式的权威较为盛行,家规的威力靠的不仅是严厉的惩罚,而是道德的约束,这种权威往往让人们“心悦诚服”。考察一下“心悦诚服”一词的来历,“心悦诚服”出自《孟子·公孙丑上》,曰:“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可见,心悦诚服指由衷地高兴,真心地服气或服从。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熟人化的社会态样被打破,人口流动加快,陌生人社会特征日益显现。此时依赖司法权威能否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呢?笔者认为,如果法官适用法律准确且说理充分,在某种程度上还是能够使人“心悦诚服”的,至少能够使人“诚服”,逐步地就形成一种司法权威传统,使人们对司法产生信赖,逐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从而出现良性循环。有人或许会提出疑问,“心悦诚服”强调从道德角度服人,而司法活动并不适用道德规范,对此笔者认为,我们虽然在司法过程中并不适用道德规范裁判案件,但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来看,很多法律规范是从道德规范发展而来的,二者并非绝对处于割裂状态。笔者认为,只有实现某种程度上的“心悦诚服”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反过来,司法权威传统的树立能够带来广泛的“心悦诚服”,可见,司法权威的树立靠的不完全是强制力、威慑力,而是司法人员自身素质、工作作风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在司法活动中,大力倡导司法和谐理念,将有助于司法人员从内心中按此理念进行司法审判,并促进司法权威的树立。
5、司法和谐理念的提出,为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定调”。正如肖扬院长所说,在当今民事诉讼领域,过于强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仅使法官不堪重负,而且影响审判机关的中立形象,而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容易出现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以至实体不公等缺陷。按照学界一直的提倡和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来看,我们一般将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模式定性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混合形式,但随着司法和谐理念的提出,一个新的提法出现了,亦即和谐的诉讼模式。和谐的诉讼模式是未来司法改革的努力方向。
6、和谐司法是新时期审判的重要特征。未来一段时期,和谐司法的观念必将贯穿整个司法活动中去,从立案、审前、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需要得到全面贯彻。和谐司法要求在审判过程中贯彻:(1)“协同”。尤其是在民事案件里,需要各个诉讼主体的协同努力。(2)“诚信”。倡导当事人之间的诚信与文明是司法人员的重要社会职责之一。(3)“协调”。和谐司法要求检察院和法院关系的相互协调。既要接受检察院的依法监督,又要积极推动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关系的协调,保证审判权与检察权相互协调运行,共同实现最大限度的司法公正。(4)“分工、合作”。法院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要做到既分工又合作,既制约又配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享和谐,而不能“各顾各的”,必须相互协调、合作。(5)“衔接”。衔接涉及到上下级法院、涉及到法院与仲裁、调解机构的关系等。上下级法院的有效衔接,可充分发挥一审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功能,促进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避免责任“上推”。至于法院与仲裁、调解机构的衔接,则侧重于鼓励社会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使司法真正成为“最后一道”防线,而非“唯一”或“第一道”防线。
7、司法和谐理念有助于法院与各类社会监督形成协调关系。对于权力机关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法院应积极面对,“回避”矛盾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法院在维持正常诉讼秩序的前提之下,应正面对待监督,要充分利用新近提出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充分协调法院与各类监督的关系,促进司法和谐理念的贯彻。(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06诉讼法博士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