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撞伤不如撞死”论者休矣

时间:2020-05-26 21:2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徐爱民
  1月5日上午,石家庄“二次碾轧”案主角马英豪被执行死刑。马英豪是河北省某单位专职司机。2005年12月27日晚,马英豪本田轿车在石家庄市青园街上由北向南行驶,到石家庄市政协附近时,在逆行车道将过路人武志身撞飞,武的身体被抛到由南向北车道的中间位置,马英豪继续向南行驶约80米,在前边交叉路口停车片刻后,又驾驶该车掉头返回,在右车道从武志身的身上再次碾轧过去,而且拖着武志身行驶约30米。武志身因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马英豪则到长安事故中队投案。此案给最近在社会上展开的“撞伤不如撞死”现象讨论一个明确的“法律信号”:相信“撞伤不如撞死”歪理二次碾轧受害人的行为,一经证实就属于故意杀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受伤,在一定范围内属于民事违法行为,只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使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也与故意杀人等严重刑事犯罪有着本质区别,在罪与罚上有着明显界限。如果意外将人撞伤后又采取“二次碾压”将事故制造成“撞死”,其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即从意外的交通事故演变成了故意杀人。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二次碾压”的肇事者无疑将要承担严厉的刑事处罚。

  由此看来,所谓的“撞伤不如撞死”的论调,只不过是一种不懂法者对法律的误读,是要为之付出惨痛代价的。马英豪就是不远的殷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