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古训叫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是正圆之器,“矩”是正方之器。遵守规矩是一件事情取得成功的保证,而“方圆”,就是依据规矩治理出来的美好结果和局面,正所谓,不依规矩不能成方圆。前不久,我所在法院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废、改、立,这些规章制度就是我们工作的规矩,它要求全院每个人都要遵守,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但是怎样利用规矩才能成方圆呢?我认为应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严格要求是前提。美国的哈佛牧师在去世之前,曾向一所学院捐献了一块地和几百本图书。后来这所学院逐渐发展壮大,它就是现在的哈佛大学。哈佛先生捐献的图书成为哈佛大学的某种象征,被存放在藏书楼里,允许学生在楼内阅读,但不允许把书带出。一天夜里,藏书楼不幸发生了火灾,所有图书都被焚毁。巧的是当天一位学生偷偷把两本哈佛先生的捐书带回了宿舍,想看个通宵。当知道自己带出的两本书成为哈佛先生捐书中仅存的两本时,他毫不犹豫地把书还给了校方。哈佛校长临时召开学生大会,高度赞扬了这位学生诚实做人的态度和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称赞他不愧为哈佛的学子,但当场宣布开除他的学籍。校长说,他想用校规来看管这所学校,而不想由人去左右它。
从中可以看出,“规矩”就是法律和规则,是单位有序运转、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元素。没有规矩或不按规矩办事,就会直接破坏单位的正常运行,会助长人们不择手段实现个人目的的风气。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单位的文明程度,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每一个个体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
第二,自觉行为是保证。一个从国外回来的留学生,午夜时分站在一个路口等红灯,此时过往车辆已非常稀少。其它行人都没有等红灯,而是鱼贯穿过马路,只有他等到绿灯亮了才过去。别人不解,两面已经没有车辆,你为什么不过去?他说,红绿灯是一种规矩,规矩必须遵守。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一贯的定式思维中,这种提法似乎是无懈可击的。可是,许多规矩定得很好,而在实际生活中却很难成为方圆,这就涉及到一个自觉问题。因为“规矩”的功能是在遵守的前提下规范行为。如果每一法官都能够从严格要求逐步做到自觉行为,法院工作定成方圆。还有,我们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严格依法办案是规矩,为群众服务是方圆。然而,四平八稳、无所事事的无作为、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风气一干扰,就会出现遇事打哈哈,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现象,大家不把工作和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便是规矩有之却方圆不成。概言之,“自觉性”就是“规矩”,“自觉性”就是“方圆”。惟有如此,我们“规范管理”的步伐才会迈得更坚实。
第三、能动性是根本。一般情况下,人的主观能动性是由“做”、“想”和“精神状态”三个方面决定的,而最主要的是“做”,想得再好,精神状态再佳,如果不主动地去做事,好的想法也会落空,最佳的精神状态也只能浪费,做事是这样,工作同理。主观能动性的“做”,本身就是实实在在的行动,是实践。“规矩”有了,“自觉性”具备了,在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下,还要靠我们每一位自身的努力,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我们常说,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我们只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践行,才能胸怀全局、心系群众、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立足岗位、无私奉献,不断为法院改革发展做出新贡献;才能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为打击犯罪、调处纠纷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总之,“规矩”立下了,重要的是落实,这需要相互配合。单位要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加大力度,完善监督,干警则严格依法行事,提高意识,自我约束。更重要的,无论单位还是干警,都要诚实、守信、平等、公正,使“规矩”越来越坚实,“方圆”名副其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