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明确强调“不能给调解定指标,提高调解率应以确保司法效率为前提”。这一重大指导思想,不仅重新定位了诉讼调解工作思路,而且对于全面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确保和谐司法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的普遍理想在实现妥当、公正、迅速、廉价的纠纷解决,因而调解只有更加符合“和谐”与“民心”的热切期望,才能以更加优质的司法效率,赢得更高的社会司法公信力。
笔者认为,按照肖扬院长的要求,首先思想上要克服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强调多调少判观念,同时还要克服简单化调解、过场式调解甚至弱化调解的做法,还是要坚持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各环节始终,坚持庭前、庭中、庭后高效和谐调解相结合,加倍努力在和谐调解上下功夫,才能在不影响司法效率前提下提高调解率。为此,应当更加注重发挥案件代理人的作用,发挥当事人亲朋好友、当事人所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作用;注重说理讲法,真情感化,风险提示,利弊分析,举例教育;注重从引起案件的外部原因上化解矛盾,积极稳妥做好调解,使矛盾纠纷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勿庸置疑,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原则,但是如何在不定调解指标的情况下,完全修正对调解过分倚重的现象,真正达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呢?笔者认为,法院调解工作应当融入司法和谐的理念,并将这一理念贯穿到整个调解工作当中,即法官针对个案具体问题,运用法律、道德、伦理、情理、人文关怀等多种方式,努力追求调解的合意性、效率性与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最佳结合的有机统一。这方面,关键在于法官的调解技巧能否与个案当事人情感与心灵沟通。不在乎“分”与“合”,还是庭前与庭后调解。笔者认为,完全融入和谐司法理念的调解,不仅能够最大限度节省司法资源,也能使案件高效廉价,也能让当事人自觉服判息诉。
诚然,调解盲目设定指标的做法不可取,因为调解是一门艺术,调解工作要讲究技巧。这就特别需要提高法官自身修养和综合素质,充分灵活运用且讲究调解方法和艺术。首先就调解角度而言,应当做到“不偏不倚,两头满意”,既坚持法官中立地位,又能够从双方当事人角度去考虑问题。就态度而言,要做到“不重不轻,彬彬有礼”,调解用语既要有份量又要有分寸感,调解时要礼貌待人,谦和大度;就进度而言,要做到“不紧不慢,抓住时机”,既要有耐心,又不能久调不决。法官调解中要以情动人,以理感人,以法育人。将情、法、理融为一体,向活生生的有情感、有灵性的当事人讲之、授之,能感化和教育当事人。这样才会顺利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然,对于当事人不愿让步,确实无法调解的应当及时判决。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调判结合的司法效率问题。审判的根本目的在于定纷止争,绝不在于一判了之。实践证明,确定调解指标提高调解率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同时还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效率。因此,必须注重庭前调解工作,尤其是在立案审查环节,对于事实较清楚,双方当事人又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的,立案庭要适时做调解工作。在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的同时要求其选择是否接受调解。充分利用收到案件后、开庭前的环节,利用举证期限积极引导,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每一个民商事案件都必须调解结案。每一个案件有其具体情况,能调解结案的就调解结案,不能调解结案的绝不能硬调或久调不结。
笔者认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按照肖扬院长的要求实现诉讼调解的最大司法效率,也应当在这个前提下进行,才能最大限度增加司法中的和谐稳定因素。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法院调解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加强,法院调解既顺应当代诉讼选择多元化的趋势,也符合审判方式改革中当事人的要求,还具有程序简易、诉讼方便、处理彻底、降低成本、减少诉累的明显优势,是人民法院通过自身努力降低上诉、申诉,缓解信访和执行工作压力的有效方法,对于解决审判工作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也具有积极作用。在目前审判和维稳任务日益繁重的情况下,只有充分认识调解的极端重要性,更加深刻领会新的调解指导思想,才能将调解这一手段用足用好,真正达到息事宁人和定纷止争效果,使调解更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