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此规定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开瓶费”说不。(1月22日新华网)
贵州用法律对“开瓶费”说不,令人扬眉吐气。尽管我们不在贵州,然而贵州消费者的胜利,其实也是其他地方消费者的胜利。贵州可以用法律对“开瓶费”说不,其他地方当然也可以用法律对“开瓶费”说不——“开瓶费”在贵州终于成了过街老鼠,不也预示了“开瓶费”在其他地方必然也会陷入灭顶吗?从这个角度考量,来自贵州的这条消息,其意义早已超越了贵州一地。消法中已有关于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规范,而贵州新出台的地方法规,则是对餐饮业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作了明确限定,乃是对消法的细化。
非得要顾客喝他店家的酒水,自带酒水就要收取所谓的“开瓶费”,乃是店家对其酒水暴利的庇护,说穿了就是要宰顾客,想怎么宰就怎么宰。不信你问那些店家,如果顾客不自带酒水,能否把高达70%~80%、200%~300%的酒水、饮料利润降下来?为了维护不当得利,有些饭店酒家还联手抱团成立了“同盟”,以封杀消费者的抗争。尤为荒唐者,一些行业协会还俨然以“市场领袖”自居,制定颁布了不准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规”。行业可以有行规,然而作为业内规则,行规只能是行业自律的依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更不能强迫消费者接受。且不说行规本身也须符合法理要求,而给“霸王条款”披上行规的幌子,拿着本已违法的行规对抗法律,难道还有大过大过法律的行规?
贵州用法律对“开瓶费”说不,也告诉我们,我们需要“无形之手”调节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博弈,以实现市场的良性互动和有序平衡,但是仅靠“无形之手”也是远远不够的。成熟的市场有均衡机制,而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秩序、法治环境还不尽人意的背景下,消费者本已是弱势群体,这就尤需“有形之手”的出手。对“开瓶费”这个“霸王条款”的口诛笔伐久矣,然而它照样我“霸”我素,直到现在“有形之手”出手了,才终于终结了其在贵州的倒行逆施。举一反三,对别一些“霸王条款”,也惟有法律能敲响它的丧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