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是社会公众了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主要渠道,但传统舆论在报道审判活动时往往更偏重于案件的故事情节及迎合公众情绪,对于法律公正与事实公正之间的差距,尚无很好的解决办法。在目前我国社会整体法律文化水平较低、司法人员独立审判意识和抗干扰能力比较弱,以及大众传媒监督机制不甚健全的现状下,培养社会公众树立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裁判结果的认同感和尊崇度,不失为一计良策。本文尝试以中国法院网2003年以来开办的网络图文庭审直播栏目为切入点,分析讨论网络图文庭审直播的功能定位。并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试论如何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妥善宣传典型个案,引导网络民意逐步养成对审判活动和法律权威进行理性思考的习惯,以促建立公众对法治精神的忠诚和信仰。
(一)是体现审判公开情况的现代化报道方式
网络图文庭审直播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一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都有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媒体对公开审判的报道曾仅限于报刊杂志报道,随着媒体技术条件的日益发展和人们对各种社会活动的公开性要求的提高,公开报道形式被推向更大的空间。肖扬院长于1998年4月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会上明确提出:“公开审判,除允许公众自由旁听外,要逐步实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媒体已经发展成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四大媒体对审判活动的报道都是体现审判公开原则的载体,而网络庭审图文直播则是传媒应社会发展要求体现审判公开原则的一种现代化的报道方式。
(二)直播论坛为保障公民宪法权利提供现代化言论通道
从我国《宪法》总则及《宪法》第35条、41条内容可以看出,言论自由权、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知情权、以及实行批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公民有权利采取最便利的方式和手段行使自己的民主监督权利,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随着互联网的在我国的普及,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和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网民经常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当然要受到宪法的保护。网络的独特技术特性为网民营造了一个宽松的话语空间,为实现上述公民宪法权利开辟了全新的言论通道。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设置了网络图文庭审直播交流主贴,网友从看到案件直播预告的第一时间开始,随时在论坛中围绕案件发表观点和看法,并决定是否将关注一直延续到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二、网络图文庭审直播的独特社会效益及功能定位
(一)与传统媒体相比之显著社会效益
1、是扩大公开范围进行社会普法教育的良机
目前,我国公民获得案件公开审判信息的主要渠道仍是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但由于我国尚无统一的新闻法律规范,新闻舆论监督与法院审判活动之间存在程序保障、专业知识、观察视角、是非标准、追求利益等方面的重大差异,加之绝大多数媒体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只是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受众接受信息量有限,传统媒体对公众的普法教育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记者和编辑的报道思路、法律素质和道德素养。
网络直播使公开审判这一组织传播形式转化为大众传播形式,亿万网民轻松点击鼠标就可以体验旁听庭审,同步了解法庭审理的案件情况。这种全程展示庭审过程的做法,将开庭过程变成一个生动直观、经济快捷的普法课堂,弥补了受众从媒体上了解新闻内容有限性和信息接受被动性的不足,有助于在全面了解庭审情况的基础上独立思考并产生自己的观点。
2、是辅助司法公正扩大舆论监督的可尝试方式
网络直播使公开审理的庭审过程扩大至不特定多数人的监督之下,实现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工作更自由民主的监督,增加了社会对庭审活动的监督面,更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就直播庭审而言,网络媒介的任务不是确定案件该如何判定,而是通过直播这种形式使案件受到高度重视,庭审作为某个时期的媒介事件,将案件、法庭、法官、法律等纳入公众视线,从而使司法机关感受到自身之被关注而力求行为的规范和决策的公正。
网络直播对庭审的影响更接近公民和媒体记者旁听庭审,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人在被社会监督的情况下会争取表现得更为出色。因此,直播庭审可以促使法官更充分地做好庭审准备工作,更投入地审理案件;还有助于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更趋平等,使他们参与诉讼的诚信度大大提高,这在客观上都起到了辅助司法公正的功效,使之成为扩大社会舆论监督的可尝试方式。
3、有助于弥补传统报道盲区引导舆论全面了解审判活动
传统法制新闻受版面所限,采编记者必须对了解到的案件信息进行有选择的取舍和编辑。广播、电视即便开辟了直播、录播或法制专栏,亦因节目时间有限无法深入挖掘司法决策背后的因素,易导致在报道中把原本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了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使法律问题道德化。由于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在评判是非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当出现差距较大的评判结果时,极有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不满,一旦形成“媒体审判”,就会损害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甚至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目前当出现这种言论权不对等情况下媒体舆论对“沉默的司法”的事实攻击时,人民法院往往显得应对乏术。
网络图文直播在媒体进行法制新闻报道的同时,在网上全面展示庭审过程及宣判情况,为公众提供其他媒体无法替代的第一手资料,并通过设置论坛使其经过思考和争论澄清对案件法律认识上的误区,可有效减少舆论对裁判结果的反对与质疑,使之更容易接受和认可。而对于那些因法律专业知识不足在报道中存在观点犹豫的媒体,直播内容和论坛呼声则可提供案件细节和社会舆论的参考。
(二)网络图文庭审直播的功能定位
网络图直播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传播媒介的优势,可有效打消新闻报道与新闻事实的时间差,实现对审判活动的全程同步报道;还可依托网络技术进行案件后续报道及建立法律知识的信息链接;更因其可以实现与受众的互动,及时反馈网友自开庭预告、到庭审过程、乃至宣判结案之后的观看体会,实现了法制新闻报道观念上的更新——通过公开审判活动及审判结果,实现引导受众深入体会法律精神,理性探讨社会现象及蕴含的法律问题,进而在内心树立一种认同司法审判行为、崇尚司法权威的效能。
目前我国全社会的法律文化水平尚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网络直播实现普法观念的更新——减弱了以往普法过程中重公法轻私法、重义务轻权利、重说教轻启发、重训诫轻素养的色彩,有助于引发受众内心深处自觉的理性思考,使其围绕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了解的信息更多,交流和沟通的渠道更多,也更容易形成心理共鸣,利于公众法治观念、法治情感和法律价值观的培养,促使建立真正与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综上,网络直播可以达到的目的包括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实现舆论监督、提高司法水平、普及法律知识等。但其最突出最迫切的社会功能是:宣扬法律文化,引导大众法治观念的变革。
三、网络图文庭审直播的数据分析和印象评价
(一)几组数据统计
1、全国直播案件数量概况和地区分布:自2003年5月试播至2006年上半年,共直播58次,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目前,全国只有北京、浙江、江苏、四川4个省市的法院参与过直播,其中北京地区法院直播案件最多,有48案,其他省市法院共直播10件,约为北京法院的1/5。2005年全部为北京法院直播,其他省市法院无直播案件;2006年上半年北京法院直播案件大幅度上升,其他省市仅江苏省直播1案。见表一。
年度案件数 地区 2003年 (5-12月) 2004年 (全年) 2005年 (全年) 2006年 (1-6月) 北 京 5 6 18 19 浙 江 4 0 0 0 江 苏 0 2 0 1 四 川 0 3 0 0 其他省市 0 0 0 0 合 计 9 11 18 20
2、北京地区直播案件数量分布:北京地区25个法院中直播案件主要集中在西城、门头沟、海淀等13个法院,且直播案件数量悬殊,目前有12个法院尚未直播过案件。见表二。
法院 案件数 西城 门头沟 海淀 二中院 平谷 房山 京铁基 一中院 朝阳 丰台 怀柔 东城 密云 其他 (件) 13 7 5 4 3 3 3 2 2 2 2 1 1 0
3、直播案件的审级分布:直播一审案件56件,占所有直播案件的96%(其中民事案件31件占53%,刑事案件20件占34%,行政案件最少,只有5件占9%);二审案件只有2件民事案件。见表三。
一 审 程 序 案 件 二 审 程 序 案 件 刑 事 民事 行政 刑事 民事 行政 20 31 5 0 2 0
4、直播案件裁判情况:58次直播中,2起案件是直接宣判直播,其余56件直播案件中当庭结案的30件(判决25件,调解结案5件),当庭没有裁判结果的案件26件,占所有直播案件的45%。见表四。
有裁判结果案件 未裁判休庭案件 直播庭审并宣判 未直播庭审直接宣判 调解结案 26 25 2 5
5、直播上传照片的基本情况:共上传照片611张,平均每案11张,主要涉及法院外景、法庭全景、宣布开庭、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原被告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委托人、公诉人、证人、举证质证、旁听群众、媒体记者、宣判、直播工作现场、法院领导或法官接受采访。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58案照片中全部涉及合议庭,其中有43案有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的特写照片计53 张,即74%的直播案件都有审判人员的近距离特写照片。二是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涉及的11名证人照片中,有5张未经任何技术处理,可轻易辨认出证人的相貌。
6、论坛留言情况分析:论坛评论人气总体较差,留言10人以下(包括重复发言)的占78%。见表五。
楼数 案件数 0 1至5 6至10 11至20 21至35 36至40 41至53 163 (件) 11 27 7 3 3 2 4 1
表五中,没有论坛留言的案件类型主要有:民事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以及网络赌球、招摇撞骗、挪用公款宣判等刑事案件。留言1至10楼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抢劫、运输毒品、重大责任事故、交通肇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非法行医等刑事案件,不服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案行政案件。留言11至35楼的案件类型:损害赔偿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工伤认定纠纷行政诉讼。留言36楼至53楼的案件有:法律硕士郝劲松索要火车票退票费发票及餐车消费发票案,人造美女状告选美大赛组织单位人身权纠纷案,带有公益诉讼色彩的律师质疑火车票注明“3日内到有效”案,无责受伤“宝马”状告全责行人案,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诉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诉讼案,其中后3案的留言均在50楼以上。号称四川“网络色情第一案”的被告人邓岷江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论坛留言高达163楼,是所有直播案件论坛留言数量的最高记录。
经对论坛留言内容进行粗略统计分类,其中讨论案件审理实体或程序性问题的评论占30%,围绕案件事实进行道德伦理是非评判的占39%,讨论直播形式等其他问题的31%。
(二)对目前网络图文庭审直播操作过程的基本印象评价
通过总结和分析,可初步看出目前网络图文直播存在如下不足:一,直播案件存在显著的地域分布差异,北京地区法院直播案件虽整体呈明显上升趋势,但其他省市直播案件数量少且呈不规则下降,这与我国人民法院近年受理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大幅上升,人民的司法意识需求日益增长之趋势不协调。二,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与百姓生活联系密切的民事一审以及关系社会治安稳定的刑事一审案件,但选择随意性大,近五成直播案件没有关于裁判结果的后续报道,网民无法全面了解案件审理情况。三,目前直播上传照片标准不一,尤其没有把握好全面展示审判活动与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正当权益的关系。四,论坛评论人气情况说明大部分直播案件未引起网友关注,应重新考虑确定直播案件的标准;评论以道德标准评判案件的观点多于法律性评论,引导理性探讨法律问题空间有待拓展。
四、网络图文庭审直播应把握的原则和改善建议
在组织对案件进行直播时,要综合考虑其在培养公众法律信仰方面的引导和教育意义,力争最大程度地体现法治精神,同时也要使其具备宣传载体应有的媒体特征。以网络图文直播的操作过程为链条,笔者认为应该把握好以下原则,并需对现有直播形式进行调整和改进:
(一)选择典型案件,控制直播频率
确定案件要有贴近生活的普遍性,最好让受众通过关注直播能掌握一项法律技能。从法律角度而言,要在允许公开审理案件中选择案件。从新闻角度而言,要赢得网民公众的长期关注,选择直播案件所触及的法律问题最好是当前的焦点和热点,充分考虑案件的重要性和趣味性、案件和涉案人员的新闻价值、案件的教育价值和社会价值、案件的预期审理时间,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数量要均衡,确保直播的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由于符合上述标准的案件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交锋未必精彩激烈,因此还要注意避免选择对抗性小及案情过于复杂的案件,直播频率亦不宜过密。
(二)全面直播庭审,突出争议焦点
一定要实事求是、原汁原味地反映庭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程序完整,内容准确。不能凭主观臆想进行推理、判断或随意夸大,防止使用煽情和带有暗示、倾向性的语言,不能只播报其一不播报其二,或只报道当事人有利的一面,而不报道不利的一面,以免误导公众。由于法庭审判有着极强的程序性,如果所有直播案件都对全部审判程序进行重复,无疑意味着枯燥和低效。要充分发挥网络的超文本特性优势,简化直播环节,将法庭规则、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以及一些诉讼程序性的告知、引用的法律条文、介绍主审法院、审判庭及合议庭成员等内容建立有标注的网络链接,使庭审中争论的焦点更加突出,网民也更容易领会案件事实和法律内涵。
(三)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合法隐私权的关系
如何做到保障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的同时又不侵犯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的隐私权?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从国外的做法看,大都倾向于对公众的知情权实行优先保护:根据价值取向,公众的利益显然高于个人的利益,任何人都不能借口保护个人隐私而剥夺公众了解案情真相的权利。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还非常不到位,因此,直播案件时要妥善处理好保障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和保护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的隐私权的关系。
对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隐私的顾及和保护,要严格遵守公开审判及新闻报道原则中关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未成年人保护、严禁传授犯罪手段及宣传有伤风化情节等具体规定。要树立保护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不被传播的观念,当直播中涉及与案情无关的诸如家庭住址、个人照片等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时,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证人法律制度,为了保护好出庭证人的积极性,应该慎重上传他们的作证照片或予以技术处理。
对于法官的照片上传问题,法官在主持审判活动时因其职务特点与公众人物类似,因此在直播中享有较少的隐私权。但对于将法官个人庭审时的照片上传作为直播图片是否适宜的问题,笔者认为,只要足以反映法庭审理进程,亦应谨慎考虑。
(四)关于论坛的观点引导和功能补充
1、重视“意见领袖”作用,发挥“议题设置”功能,进行观点引导
直播论坛言论自由的底线,应当是遵循无罪推定、维护司法权威、禁止发表对司法人员人身侮辱与攻击性言论等原则。只要不妨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待论坛观点应保持一种较为宽容的态度。但是网络作为一个全开放的、几乎没有任何管制的信息和观点的通道,若引导不当会产生诸多负面效应。因此要充分发挥好论坛版主“意见领袖”的作用。可以尝试在法学专家、学者、律师、检察官、资深法制新闻记者等专业人员的参与下,进行“议题设置”,把网民的注意力吸引到法治思维的方向。在开庭预告时,论坛版主可以公布本案的争议焦点、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款及法律原则,引导论坛围绕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进行讨论,排除一般舆论以道德标准衡量简单衡量正义的标准;对于案件审理过程和宣判结果中争论的问题,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士进行实名交流与探讨,增加论坛的吸引力和权威性;法官还可以一般网友的身份参与观点探讨,以改善“沉默司法”带来的被动性效果。这些引导会有效促使论坛主导观点的形成。
2、论坛功能的必要补充——对未当庭裁判的直播案件进行后续报道及公布裁判内容
网络图文庭审直播作为审判程序走向开放的一个表征,是体现审判公开原则的媒介载体,应当尽量实现审判公开原则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即向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过程,依法允许群众旁听、记者采访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审判结果。但从本文对三年多来直播案件的统计情况来看,这种直播形式目前在审判结果公开方面做的还远远不够,有近一半当庭未能宣判的直播案件在网络上被有始无终地搁置着,即便是那些直播当庭宣判或调解结案的案件,对裁判结果的公开也仅限于直播笔录中宣判词所提供的信息,这种状况非常不利于公众了解司法决策的原因和过程。而如果在直播案件之后充分利用网络论坛信息存储量大、可随时点击回顾网络信息的全时性特点,对直播当庭未结案件进行后续报道,并把案件最终的裁判文书予以公布,对于引导公众法治观念的逐步形成,促进法官谨慎裁判提高业务能力,无疑是一个具有突破性意义的举措,但是要注意把公开后能够确定特定个人身份的个人基本信息纳入公开的例外范围。
结语:
肖扬院长在谈司法公正时说:“构筑起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是依法治国的需要”。舆论宣传和监督要多作能增强这种忠诚与信仰的宣传,绝对不可以摧毁这种忠诚与信仰。“目前世界媒体正在经历一场由‘大众’传播向更加细分和专业化的‘小众’或‘窄众’传播的过程”。网络图文庭审直播只是互联网时代引导公众了解法院审判活动、促成法治意识养成之系列工程的冰山一角。培养适应时代要求的法治精神,也许是无止境的。但是,当愈来愈多的人们习惯于像法律家那样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时候,法治国家就是一种水到渠成的结果了。
作者来自: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