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

时间:2020-05-26 18:1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詹菊生
  司法有司法的理性法律理性的,法律的理性不但寓于成文法条之中,而且直接体现在审判活动应有和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之中,彰显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才是最能让人们感受到的最大的司法理性。

  “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这是亚里士多德留给世人久颂不衰的法谚。法律是理性的,但这种理性不因情感、私欲和偏见而产生的激情来评判是非纷争,更不因激情来演绎法律的理性和司法活动的理性。法律工作者理性地运用法律,法官理性地尊重审判规律,那么,已颁行实施的法律就能成为评判是非、平息纷争、教化人们言行的唯一准绳。审判规律,就是以实事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程序公正为载体,以实体公正为目标,以匡扶正义、解决纠纷、平息讼争、促进社会和谐为理性思维,事后的、被动地、中立地调整行为与法律的关系。用激情左右审判,以激情理解、适用和引申法律,将激情渗透到事实和证据的采信过程之中,神圣的法律就会被人为玩弄,司法活动就会成为激扬文字的游戏,庄严的法庭自然也就成了展示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人们期盼获得或彰显法律意义上的实质正义也就因之而失去了平衡。

  司法活动中,要求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正是“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的理性体现。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前提下的相应结果。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的关系,充分揭示了审判活动规律和司法理性的和谐统一的关系。程序法所设定的司法程序,不只是为司法工作者所适用,程序法中道道[程序,同样为寻求司法救济主张权利者所运用,殊途同归,都是追求正义平衡、实体公正的理性。因此,司法活动中的理性,实为一种公共理性,法院审判的特殊作用使得这个公共理性成为人们判断是非曲直的公共规则,社会实现了正义,法律这个“没有激情的理性”就会自然回归。理性的诉讼,理性的裁判,理性的尊重法律,理性的尊重法律事实,也就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一条法则,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也就有了客观的评价。

  同案同判,采信法律实事作为定案依据并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是“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的司法规律和司法实践。同案同判,采信法律实事,无论是对为主张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还是对执掌审判权的法官来说,都不是凭激情、凭主观、凭技巧可以实现的,而必须建立在没有激情、只尊重法律和法律实事的基础上,给说法,讨公道,解纷争,扬正义。用丰富的激情理性来参加诉讼,以先入为主的激情来偏倚法律实事,凭感觉去理解和适用法律,明显违背了“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的法谚,会使应有的公平正义受到严重的损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