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2国道陕西省咸阳段,经常能看到执法人员以“招手停”的方式收费。一些过往司机说,在与312国道咸阳市境内沿线交警、路政等执法人员的长期“讨价还价”中,形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价”,有的司机一上路就带一沓50元钞票准备挨罚,如不按“潜规则”主动交罚款,就会被重罚。(1月30日 人民网)
行政执法竟然可以“讨价还价”、“协商”解决,这看似不可为之,却在时下的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一些人因违法面临行政处罚时,就如同市场买菜一样随意“砍价”,而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也乐于接受这种议价式的执法。
显然,行政执法一旦可以“讨价还价”,执法也就成了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法律顿失了其应有的刚性。
作为一个以倡导法治建设为主流的社会,公正、公平、有序地遵循和执行法律,这应是执法者的基本素养。但事实上,由于财力所致,基层执法单位正常办公经费往往难以满足,大都靠罚款和收费“自费行政”,罚得越多,收得越多,返还得越多,有的地方行政罚款甚至成了基层的“第二财政”,使得一些执法部门陷入执法养人、养人执法的怪圈之中。
从表面上看,执法中的“行政议价”微小而具体,双方都能接受,甚至还一团和气,既达到了执法罚款的目的,又不伤相互间的“友情”,皆大欢喜。可深层次地推究远非如此。
首先这是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弹性式的“议价”为行政执法者往往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直接导致其在执法中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有的甚至违纪违法而导致职务犯罪及腐败行为。
其次,严肃的行政管理市场化,法律法规变成了执法部门可任意交易的“市场资源”,执法过程也就沦变为赤裸裸的利益交换,不但失去了法律应有的威慑力和惩戒力,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共管理秩序。
无疑,“行政议价”是法治建设之大碍,必须得到有效规范和遏制。一是公开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界定其权力范围;二是强化社会监督,透明执法程序,杜绝暗箱操作;三是改革行政经费财政保障机制,保证行政执法单位的正常开支,消除其逐利的动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