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额度畸低凸显环保法的疲软

时间:2020-05-26 17:4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刘效仁
  100万元,这是环保总局近日对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的中石油吉林分公司开出的罚单。可这笔依法所处的最高罚款,不仅相对于污染损失而言不值一提,对赢利动辄以千万计的大公司来说,可以说几乎不伤皮毛。

  而杜邦公司2005年12月所接受的美国环保部门开出的罚单,总额竟为1025万美元,同时还按要求出资625万美元用于相关环保项目。虽然都是依法开出的最大罚单,两相比较,孰轻孰重,哪个更有威慑力,不言自明。(2007-1-25中青报)

  中国环境污染日益成了可持续发展的桎梏,一个重要的原因即是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就经济处罚来说,环保罚款一般仅为20万元,最高罚款100万元。因污染受到刑事追究的更是罕见。这样低廉的成本,无疑助长了不法企业主肆意违法,恶意污染的嚣张气焰。以至于许多企业宁可交罚款,也不愿意投资环保设施,不愿意治污设备“满负荷运转”,更不愿意为投资巨大的生态修复埋单。

  由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至今16年有余。因为环保法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实际利益,尤其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使得《环境保护法》在当时修定过程中,围绕环保部门的职权范围、法律的调整范围、环境管理体制以及是否实行较为科学和严厉的法律制度诸问题,不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而且结果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政策作出退让,一些在国外环境法律实践中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如排污许可制度则以不符合中国国情为由而未予采纳。而执法力度弱小,处罚额度较低,既是80年代末中国经济低效益的表征,更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也可以说是,环境保护的崭新理念与旧的经济发展模式矛盾的必然产物。

  回过头来看,现行的环保法显然已经不适应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尤其是由于法定罚款上限低,执罚措施单薄无力,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从而导致恶意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长期超标排放等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大量存在。这除了说明中国的企业家们尚缺乏神圣的社会责任感,更说明目前我国的环保法所存在着疲软的病态表现。

  虽然,中国目前已经制定了20多部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我国各法律部门中最为活跃、立法最多的领域。但作为高位阶的基本法环保法则日益暴露了滞后的劣势,加以修改、补充、完善已成当务之急。尤其是在法律责任方面,应当加大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乃至民事赔偿和刑事追究的力度。不单要提高国家处罚的力度,而且应明确复合污染、共同污染等的民事责任,并当确立公民环境行政诉讼的权利。鉴于在经济发展进程中环境侵害的必然性,还应建立和创新消除和减轻环境侵害的行政救济制度与排除妨害责任机制等。

  即使我们不可以像美国那样,处以千万美元的巨额罚款,但也应借鉴相当多的国家对违法企业执行按日计罚的处罚机制,以确保处罚的威慑力。北京大学的汪劲教授曾经代表松花江以鲟鳇鱼、太阳岛等自然物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中石油,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可惜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修改完善后的环保法应支持公民的环境公益诉讼。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克服目前类似吉林石化只受到来自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但没有被要求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责任的弊端。

  总之,要通过完善现行法规,强化处罚力度,包括经济上的重罚和区域项目限批等诸多手段综合治理,方有望扭转环境违法成本低和环境违法现象普遍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