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石壕吏”少些再少些

时间:2020-05-26 14:2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肖擎

执法办案怎样更加人性化一直是现代法律人始终思考的一个问题,因为这关乎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不人性,不如没有法律。但是在实际推进过程中,我们似乎总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现在有很多法律矛盾其实并不是缘于人民行为情节严重,很大程度上是执法者强烈的惩处欲望与人民脆弱的承担能力的两极化所致。

这种两极化的本质特征是双方行为不基于共识,法律正义被人为地“野蛮化”。比如城管人员最想展现的是威严,而贩夫走卒、引车卖浆者多数时候展示的是“夺我物,毋宁死”的底线尊严,工商执法部门的行为是要达到经营者对制服的恐惧,而经营者考虑的则是让自己的损失尽量少一些。可以说类似这样的执法,双方几乎都不会在权利、责任、利益等问题上达成共识,他们因循各自的价值原则行事,执法行为一结束,人与人的关系也就结束了。

见多了一些地方人性化改进不当的做法,比如机器判案、把低素质者赶出城市、首拍免罚等,下面的尝试就很能给人眼前一亮之感。重庆检察机关今年正探索一种体现人性化的办案措施,对一些主观恶性较小的过失犯、初犯以及偶犯嫌疑人,从宽处理。其中最显眼的做法是检察官在侦查活动中,如犯罪嫌疑人家中有老人、未成年人或病人在场,可暂不执行抓捕、搜查任务;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款物时,要为其赡养、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的账目账户,不随意查封企业厂房设备。总之,有些环节在以后的办案过程中不必存在,而一些新环节需要纳入进来。

这一做法不由让人想起杜甫的《石壕吏》。暮投石壕村,有吏夜捉人,安史之乱时期的官吏就是这样的形象。石壕吏突袭捉人,最让人痛恨的是连老妇人都不放过,现在除了一些乡镇派出所抓赌博时还会使使这招外,我们的社会基本上不会“有吏夜捉人”了,毕竟这已是法治文明的社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石壕吏已彻底为现代文明漂白。重庆检察机关既然拿出老人、未成年人或病人在场时可暂不抓捕的措施,说明至少目前执法者抓人可能还是“不由分说地带走”,这种只有“立即抓走”一种可能的做法是文明时代的石壕吏做法,其本质特征是国家的威权变化为法律人的威权,形式在变,内涵未变。

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由此可以理解制度和人对法律的巨大制约力。在任何时代,法律的本义皆为社会协调运行的润滑剂,或者如《管子》所言“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但法律实际功效却总是千奇百怪,在很多时候它丧失了本应表现出来的正义面目。石壕吏虽是唐朝的一个人物符号,但它在法律里面的价值是验证了不能开口说话的法律永远只能屈服于人的永恒的时代道理。任何社会制度下,法律都不是强者威权加诸弱者的工具。从某种程度上讲,面对一间犯罪嫌疑人可能藏身其中的居所,是踹门还是等候就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面对老人、未成年人或病人在场的局面,到底是带走还是先放手就体现出执法的人性化程度。

回到重庆人性化办案这一事件上来。它传达的深层意思其实是执法是艺术,不是科学,执法者要把该做的事做好,不该做的可以不做。让石壕吏们少些少些,是法律人性化的一个务实做法,但务实有待观察,效果尚需检验,毕竟提升人性化水平这样的话不能只是随便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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