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通报缘何无的放矢?

时间:2020-05-26 14:1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徐林林
  2006年,甘肃省政府收到各市州、各部门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169件。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就这些“红头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进行了通报。其中,部分文件违反《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越权设定行政许可和处罚。(中广网2月8日:《甘肃:叫停11件不当“红头文件”》)

  通报说,有的文件在法定程序之外增设审核、登记等程序,以此变相创设行政许可;有的在上位法规定的情形之外,擅自增设行政处罚项目;有的将《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已经废止或停止执行的文件作为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等等。

  省政府办公厅对这些报送备案、涉嫌违法的“红头文件”进行通报批评,目的不外有三:一是提醒部分市州、部门,依法行政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不允许利用“红头文件”牟取部门利益的现象继续存在;三是告诫各市州、部门以此为戒,下不为例。

  然而,那么多“有的文件”所涉及的被批评对象,到底是哪些市州、职能部门?通报却语焉不详。其中,少数部门居然将《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已经废止或停止执行的文件作为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问题应该说相当严重了吧,通报竟也以“有的”二字轻飘飘一笔带过,既不伤筋又不动骨。这样的通报批评究竟能起什么作用,实在令人生疑。

  现在,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无论是地方政府发文“痛批”机关工作人员效率低下,还是主政官员当众“怒斥”某些腐败现象,大都架势拉得不小,措词极其严厉,但又无一例外地对事不对人,习惯于使用“有的”、“某些”等虚指之词。结果,一纸文件下来,几场会议结束,真正有所触动的往往没有几个。大量事实说明,官场腐败丛生,“机关病”久治不愈,都与这种看似强硬,实则疲软的“批评艺术”多少有些关系。

  之所以如此,可能基于这么几点:一是上面掌握的相关情况多为一些表面现象,深恐点名批评造成“误伤”,留下意想不到的行政隐患;二是存在不成文的规定,似乎当地纪检部门没定性的任何事情,都不能当面锣对面鼓地进行“敲打”;三是顾及分管领导的“面子”与“威信”,担心批了某副书记、副市长手下某部门、某局长,会“影响班子团结”。在这种大背景下,出现像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这种毫无震慑力的通报,也就不足为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