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法律责任才能遏制就业歧视

时间:2020-05-26 13:1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赵志友
  “目前草案针对就业歧视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但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2月27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林强建议,法律草案应坚决禁止就业歧视行为,进一步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使有关规定更加完善。

  如今,就业歧视已经了中国的一道社会难题,据调查,近有九成的人认为在就业中存在就业歧视。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无疑是反就业歧视的最重要措施,亦将成为就业促进法中的亮点,明确了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才能使禁止就业歧视变得具有操作性。

  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就业歧视问题,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以上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得知法律草案禁止就业歧视。但是,却没有明确如何禁止,也没有明确当有关单位进行就业歧视时,应受到何种惩罚和承担何种责任。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袁汉民也表示,“目前就业促进法草案在解决就业歧视等问题上显得有些‘软’,还要好好修改。”

  众所周知,法律的作用在于它的强制性,而强制性需要一定的强制措施来执行。如《刑法》,就明确规定罪犯在犯罪之后要承担明确的责任和接受明确的刑罚,罚款、拘留、有期徒刑或死刑。而法律的威慑力量亦在于其惩罚措施和强制力量。我们很难想象一部没有威慑和强制力量的法律会有多少人会去遵守,要知道法律并不是道德准则。只有明确了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才会使得用人单位在用人时没有空子可钻。如此,当出现就业歧视纠纷案件时,受害者维权才能有法可依,法院判决也有根有据,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否则,要有效禁止就业歧视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就业促进法也会在维护就业被歧视者合法权益时显得捉襟见纣。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是明确禁止就业歧视的,他们之所以能够禁止就业歧视,可以说是得益于一套相对比较完善的反就业歧视法律系统。在国外,对就业歧视者的制裁与对被歧视者的补救措施必须是实际且有效的。如在德国,两名妇女应聘监狱看守职位,受歧视未被录取而起诉。德国法院判决两名妇女胜诉,但仅赔偿妇女面试的火车交通费。两名妇女上诉到欧洲法院,欧洲法院认为,德国法院判决的赔偿不足,因此改判。而在中国,一些有关就业歧视的案件都会因无法可依或责任不明确而不了了之。

  一个文明的标准不是GDP,而是看人在社会中能不能得到尊重,人能不能够关心同类,能不能体会陌生人的苦难。人会选择风险最小的可能性保护自己,这无可厚非,但文明有超越本能的标准,任何的歧视在某种程度上都是文明的倒退或停止。

  反就业歧视立法既是文明的进步,也是实现宪法价值的需要。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平等权,平等是一种宪法价值,它直接关系着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解,而对民生之本的就业而言,平等就业权无疑是实现民生之本的必要条件。反就业歧视固然要立法保护,但更关键要看所立之法要能够在反歧视中能起到多大作用,明确就业歧视法律责任,让就业歧视者付出代价,才是遏制就业歧视的有效之径。